彩礼返还的适用情形

2017/01/19 15:10:56 查看184次 来源:刘乔瑞律师

社会现状

近年来,因天价彩礼导致感情破灭的并不少见。恋爱中的男女感情很好,有的从学生时代就开始恋爱,毕业也一起工作,临到谈婚论嫁时,面对女方家人提出高额彩礼,男方感觉不堪重负选择了临阵脱逃,坚固的感情在金钱面前也不堪一击。也有不少家庭,为了能娶个媳妇,不惜掏干老本,甚至负债累累。近年来,网络、报刊也相继报道了许多在婚礼前落跑的准新郎,不是因为感情不够深厚,而是因为彩礼太过沉重,难以背负。更有一些夫妻,在婚后的生活中发现彼此并不适合,因为各种原因,难以生活在一起,在离婚时提出返还彩礼。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返还呢?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国古代婚礼过程中分为六个阶段,古称“六礼”,现代婚礼中的彩礼即来源于“六礼”中的“纳征”,即男家将聘礼送往女家,又称纳币、大聘、过大礼等。古时的聘礼多为寻常之物,寓意吉祥,而逐渐发展到今天的彩礼,却渐渐失去了它本来的寓意。时代在变迁,习俗在演变,不变的唯有我们心中对美好婚姻的憧憬。衷心祝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每一份感情都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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