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婚外情引发的命案-周某某、彭某某故意杀人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0/06/29 13:59:38 查看1295次 来源:罗丹丹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系夫妻,因周某某与被告人彭某某交往密切,为此刘某与周某某经常争吵,周某某也曾被刘某殴打。2015年12月15日凌晨,刘某酒后回到家中与周某某再次发生争吵并对其进行殴打。周某某遂打电话告知彭某某自己欲杀死刘某,邀约彭某某帮助其处理尸体。周某某持木棒、锄头等多次击打刘某3头、胸部,致其当场死亡。随后,周某某电话告知彭某某自己已将刘某打死,并将彭某某约至家中,二人商定将尸体伪装成酒后意外摔死,遂将刘某尸体背至当地幺岩岩口处抛丢。周某某回到家中又对屋内血迹进行清理,并对带血物品进行清洗焚烧,彭某某亦在自己家中焚烧了部分带血物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建议法院依法惩处。

  二、律师点评

  本律师接受彭某某妻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及查阅本案卷宗材料,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持有异议,认为被告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亦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应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根据本案事实结合本案证据,证明被告人彭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有被告周某某(同案犯)口供,而无核心证据证实被告构成故意杀人罪。从本案的起因来看,该案是由于本案受害人刘某酒后回家对周某某家暴引起的。周某某故意杀害刘某事前并无预谋,属于突发性、激情犯罪;其次,周某某电话告知彭某某要报复刘某某时,彭某某明确拒绝参与周某某的报复行为;最后,周某某对刘某实施杀害时,被告并不在犯罪现场也没有为周某某犯罪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彭某某实施的犯罪更符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

  在庭审中辩护人据理力争,不配不亢,进行了有效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主动对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变更为包庇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辩护人通过专业、细致的工作,最大程度保障了被告人彭某某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建议

  这个笔者多年前处理的一桩刑事案件,但印象深刻!一段不该有的婚外情最终以这种意外的方式酿出人间惨剧,造成一人命归黄泉,两人锒铛入狱,几家人的命运就此改变,告诫大家要忠于婚姻,如果婚姻出现问题,可以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切莫采取极端的方式。同时,律师可以根据自身掌握的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用自身扎实的法律基础和娴熟的辩护技巧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没有律师在旁协助,选择孤身奋战的话,错用言辞会让自己陷入辩护不利的局面。在公诉人起诉有理有据的情况下,被告人不知如何以法律角度杀出重围,就会一直处于下风,甚至可能连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直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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