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跳单也需要支付中介费用

2020/07/01 09:45:14 查看996次 来源:任高扬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广东肇庆某医药公司(简称医药公司)为整合资源,收购中国国内的药品经营企业部分股权或100%股权,委托广州市某医药咨询公司(简称咨询公司)寻找合适的标的公司,并签订协议,约定居间费用按照收购协议总金额的5%,但佣金不低于100000元。

  签订协议后于2018年6月22日,咨询公司与医药公司签订《推荐确认书》,约定鉴于双方于2018年6月22日签订《委托并购服务协议》,咨询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医药公司推荐转让标的公司,负责人为刘某。

  经咨询公司推荐之后,医药公司宣称与标的公司的陆某谈判失败,终止收购,失败原因为双方在价格上无法达成统一意见。随后不久,陆某的合伙人季某登记为标的公司的唯一股东,陆某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咨询公司认为医药公司存在“跳单”行为,于是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判之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并购服务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恪守履行。但现咨询公司无法证明季某与医药公司是“关联自然人”,即无法证明两者存在串通或者关联性,不能举证该交易是咨询公司促成,于是驳回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之后认为,从咨询公司举证的多份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内容来看,以季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作为节点,医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某与季某事前、事后均存在密切商业合作。故咨询公司的举证对于证明医药公司与季某存在关联关系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合同约定,佣金收取标准为收购协议总金额的5%,但佣金不低于100000元,二审法院判决医药公司向咨询公司支付佣金十万以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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