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

2020/07/01 16:28:31 查看939次 来源:李国蓓律师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9日,孙某向杨某借得现金5万元,约定从2011年1月9日开始按季结息,每季利息45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2011年5月20日,孙某又向杨某借得现金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5月21日至2011年11月20日,每季利息27000元。孙某支付了2012年2月(含2月)以前的利息后即未再支付利息和到期本金,杨某多次催收未果,向四川A法院提起诉讼。四川A法院于2012年8月6日受理,孙某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重庆市B区,应由重庆B法院管辖本案。四川A法院遂做出(2012)大竹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B法院审判。双方当事人均未对该裁定提出上诉。

  重庆B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受理本案,孙某在答辩期内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于2010年4月18日后在四川省C区,本案应由四川省C区人民法院管辖。重庆B法院传票传唤孙某,孙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应诉,重庆B法院缺席判决了本案。

  作出以下判决 :一、孙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杨某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2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还清时为止;二、孙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杨某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2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还清时为止;三、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虽是借贷纠纷案件,但也是典型的管辖权案件。在案件受诉管辖事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律师建议:

  如果当事人认为管辖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不要滥用这种权利,这是维护当事人自身合法利益的武器,不是其逃避债务的借口或工具,所以在确有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还是尽快的清偿债务为优先,不要为了拖延时间而去做一些浪费法律资源的事,但是确有必要且遵循诚实信用的情况下还是需要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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