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通知方式不当后果,如何有效送达?

2020/07/03 11:33:28 查看1142次 来源:杜勇律师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会与他人形成多种合同关系,其涉及的利益是关系到我们自身生活,因此无论建立还是解除,都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通知的形式有两种:(1)协议解除(2)单方解除合同,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原因需要解除合同,那么解除合同通知的形式有哪些,具体操作是如何执行?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依约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川恒律所表示我国合同解除有两种途径:诉讼解除和非诉讼解除。诉讼解除当然要通过规范运行诉讼程序实现,而鉴于诉讼程序特有的周期较长、程序较严、成本较高、专业性要求较强等特征,现实生活中,很多主体会选择非诉讼解除方式解除合同以求高效。

  解除是否有效经常因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系单方意志、单方行为而引发争议。“通知到达”已经成为解除一方主张已经解除合同的必要证明对象

  通知方式不当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解除合同的通知,只要对方当事人承认通知效力,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地终止了合同,就应该认为解除通知有效。但如对方不承认,而解除一方又通知方式不当,将导致“通知到达”举证不能或不力,从而解除无法生效,解除一方不能摆脱合同的原有约束力。 川恒律所表示更为严重的是,解除一方常常因为通知已经发出即主观上认定合同已解除而对合同事项另作安排,解除无效后果出现,将直接陷入违约而被追责的不利境地。

  正确有效的通知方式

  正确有效通知的前置条件有三个:其一,有正确的通知对象和致送地址;其二,有规范的解除文书;其三,有确定的致送痕迹材料即证据可以形成。

  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

  成熟、完善的合同一般会有“通知与送达”条款,其中会明确指示相互通知与送达的具体方式、 经办人员和致送地址,且大多会有“如有变更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依此致送即为有效”之类的约定。《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合同神圣及合同严守原则,第 60 条规定了“全面履行”原则,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的主体、时间、内容、地点等多个方面要符合约定,因此执行该条款所为通知自当有效,留存好痕迹性材料即可

  合同没有约定通知与送达条款或约定不明情况下,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的通知形式比较可EMS 形式正规、程序严谨、痕迹确定、广为接受和认可,鲜有方式不当或证明力弱差的异议。

  合同没有约定通知与送达条款或约定不明,甚至在对方下落不明情况下,公证通知形式效力相对最强。根据《公证法》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解除合同通知如何送达才有效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关于解除合同通知送达的效力问题,虽然《合同法》关于解约通知并不强调书面通知,但是如果进入诉讼阶段解除合同一方欲证明已将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对方,这个书面通知的送达的证据就显得至关重要了,成了解除方胜诉的关键证据。

  为避免因相关通知无送达地址而无法送达,导致合同难以解除的困境,最好在签订合同时就在合同里约定好送达地址,类似于法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样以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川恒律所表示相关通知如果冒然送达给合同之外的其他人,就面临着送达效力的认定不确定的风险,否则最后因送达问题而输了官司就很不值得了。建议作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妨在合同里加上一条关于送达地址确认的条款,以解决日后送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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