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性质与返还处理

2020/07/08 14:10:40 查看1084次 来源:杜勇律师

  彩礼是中国源远流长的一种传统习俗,它不仅承担着财产移转的现实法律意义,更多地代表着两个陌生家庭情感连接的纽带。

  川恒律所表示彩礼可以定义为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在传统婚姻缔结关系中,男女双方一旦结婚即意味着女方会成为男方家庭生活的一分子,为男方家庭提供劳动力及承担起养育子女的重任,因此男方给予一定的彩礼是对女方家庭辛苦扶养的一种补偿。

  对婚姻关系所作的事先约定2004 年 4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十条为关于彩礼的规定。除此之外,目前便无任何法律规定彩礼的性质。

  川恒律所表示对于彩礼的法律性质,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历来争议不断,无法达成共识。其中争论最大的当属彩礼是否可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当事人给付彩礼和接受彩礼一般是出于对婚俗的尊重,这种婚俗与我们所倡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准则并不相符,但在一定的时期内仍有其存在的相对合理性,《解释》将彩礼界定为有条件的赠与,是基于彩礼这一婚俗是一种恶俗,应提倡予以废弃的认定,其立法本意无可指摘,虽然解释规定于法理而言有所欠缺,但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矛盾,采用的有条件返还模式对实践中的纠纷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彩礼性质与返还处理

  1、基于包办、买卖性质的婚约而发生的财物给付或者借婚约为名向对方索取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因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婚约一方在平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小的财物,以此来增进双方的感情,进而促成婚姻的成立。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与婚约习俗无关,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为一种无偿的赠与。

  3、婚约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大的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赠与,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一种无偿的赠与。男女双方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以婚姻的达成为预期的,这些财物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是可以请求返还的。

  关于彩礼能否要回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了三种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川恒律所表示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俗的一个组成部分一直在我国的婚姻生活中占据着较为重要的位置,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彩礼在大中城市人们的婚姻生活中已渐渐淡出,但在广大农村和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还相当流行,彩礼纠纷一直以来是民事审判中一个较难把握的问题,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人民法院在今后的审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具体适用时仍需要审判人员准确的加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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