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买房,实为炒房”以炒房为目的签署的购房合同,有效吗?

2020/07/09 10:05:20 查看1782次 来源:郭广吉律师

  2015年12月,周某与梁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以192万元购买周某位于北京市南四环的房屋一处,合同中梁某同意周某在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将房屋过户给第三方。后梁某发现周某系某房屋经济公司的人员,便明确要求解除合同,周某不同意。

  周某遂将梁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梁某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重点审查了四个方面:原告的身份、原被告缔结合同的过程、合同履行过程及约定过户给第三方的目的。最终决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关键之处在于:

  1、房地产中介人员利用自身房源信息优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真实的购买涉诉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2、 约定允许过户给第三方,是为保证卖房人与实际买房人办理过户。让房屋出售人陷入了炒房人的陷阱,如果拒绝履行合同就会被诉以违约。

  3、此类情况实际是房屋中介公司或其人员先占有了房屋的购买机会,干扰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律师建议:购买房屋须与实际出售房屋的所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能仅仅与房屋所有人的代理人或者中介机构签订合同。这样既可防止不必要的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更可以避免被他人诈骗。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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