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城投资失败,千里起诉追债,法院拒绝立案——看律师如何化腐朽为神奇

2020/07/09 13:42:53 查看1197次 来源:尤爱霞律师

  网络商城投资失败,千里起诉追债,法院拒绝立案——看律师如何化腐朽为神奇

  2019年12月份接到了一位当事人的电话,对方很急切,聊了一下案件情况后,由于案情复杂,建议她携带相关材料到律所面谈,以便于为其提供更好的解答。

  次日,她携带材料从辽宁到我所,其称:她咨询了很多当地的律师,给她的答复均是案件败诉的可能性比较大,建议她考虑清楚之后再诉讼。之前有一个案件和她的案件很相似,在甘肃某法院起诉的,最终以败诉结案。在找我之前,她找了一位辽宁当地的律师,办理委托手续之后,该律师来石立案,立案庭以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拒绝接收材料。

  案件回顾:她与某在线商城签订《加盟合同》,入驻该连锁商城,每年缴纳15000元的加盟费。加盟之后,获得自己的商铺,通过销售产品而盈利。该商城均是以购买积分的形式交易,最后根据店家的积分进行返现。

  2017年该公司称因为经营原因需要关闭商城,商家的积分可以根据亏损情况分十期予以返现,返现的前提需要要商家承诺错在虚假交易,否则该积分只能投资,投资到影视或者教育。她迫于无奈为了减少亏损,只能选择分十期退款。后该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返现。

  经当事人陈述,分析之后,我认为败诉的风险很高。恰逢对方关闭了投资平台,投资平台上的有关信息无法获取。如何通过诉讼程序时,将案件风险降到最低是关键点。反复查阅当事人的材料,没有一个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我建议当事人继续调查取证,在和对方公司沟通的过程中录音,打对方公司的客服电话,在通话过程中搜集到有价值的材料,另外,让当事人再查找下和对方公司的微信或者短信,以期从中发现有利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当事人在和对方的聊天记录中提到了本案的有关情况及尚欠数额等。

  当证据相对充分的情况下,我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立案庭也以该案属于刑事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接收材料。因为这个涉案平台和淘宝有点相似,他们的交易是通过充值然后还积分,积分可当钱使用。平台突然关闭,法院一般考虑是非吸或者诈骗。又担心涉及人员很多,所以首先考虑的是刑事案件。和立案庭工作人员沟通,说明该案不属于刑事案件,因为被告承诺给付差额后,分批给了我当事人一部分款项,后由于被告无力承担债务,所以没有支付剩余款项。本案只是一起具有复合性质的合同纠纷,也不属于群体事件。立案庭通过立案庭检索该法院没有同类起诉情况,最终立案庭采纳的我的意见,接收了案件材料。

  我方诉求:

  1、要求被告公司支付136669.79元及利息。

  2、被告公司两股东在各自减资范围内对被告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起诉后,被告公司将注册资本由1000万变更为10万,两个股东持股比例未变。

  公司称:原告在平台经营过程中,没有亏损,反而有盈利,并且事实证明存在虚假交易,根据我司管理制度,对于虚假交易者不应给予任何赔偿。公司处于人道主义精神,仍将会员虚假交易亏损差额,自愿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分批打款。这种亏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亏损,对公司而言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欠款,但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和执行力,且虚假交易本身就因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而不受法律保护。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两个股东称:公司减资程序合法,股东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原告所称债务是因自身虚假交易而导致的“亏损”,虚假交易本身不收法律保护,所以,原告所诉并不是真正的债权,也不是合法的债权,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我的代理意见是:原告和被告公司形成包含买卖、特许等内容复合合同关系。被告公司由于自身原因关闭连锁商城,导致双方的合同关系不能继续,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公司的两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即实施减资,无异于未全面履行出资的情形。减资行为导致被告公司的责任财产大幅度缩水,不足以清偿原告债务,故两股东应在减资范围内就被告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5月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非常满意,判决结果已经超出了其预期。

  由于该案是全国范围内起诉的所有案件中唯一取得胜诉判决的案件,因此其他会员都咨询该案,以及起诉时需要准备什么证据,以便于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尤律师以案说法:

  1、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应先考察了解该平台的经营状况,有无涉诉案件,公司资信等情况,将投资风险降到最低。

  2、投资后发现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在维权过程中积极搜集并保存证据,以便于日后提起诉讼。

  3、不放过任何有可能存在的线索,系统查阅,才有可能化腐朽为神奇。打官司,就是打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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