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接受凤凰网专访解读《民法典》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

2020/07/10 14:56:46 查看1142次 来源:曹晓静律师

  近两年家庭暴力事件频频登上热搜,尤其去年,一些公众人物的家庭暴力事件,让大家对家庭暴力更加关注,而在2019年离婚登记的数据中,有14.86%的夫妻,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家庭暴力一直都是导致婚姻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最近几年,在两会中有人大代表提出反家暴法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希望进一步规范并妥善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本期凤凰网第一现场两会特别节目,邀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曹晓静律师,来聊一聊“家庭暴力”这个话题。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该是挺多的,在婚姻案件中,受害者在家庭暴力中是处于什么样的状态呢?曹晓静律师表示,家庭暴力是离婚的一个法定理由,在离婚案件中,如果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是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直接判决离婚的。但是在实践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大部分人是女性一方,因为女性身体比较柔弱,大部分的女性经济独立性比较差,依附于男方,心理承受力也比较差,有的女方不愿意公开自己遭受家暴的事实,很少有人拿起法律的武器,比如报案、提出离婚等。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呢?曹晓静说,在我以前办过的一个案件中,夫妻双方是闪婚,男方没有正当的工作,而女方有很高的教育经历,收入也比较可观,女方承担了家里的所有开支,但是男方却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借了好多贷款,双方因为经济问题产生争执,男方对女方施加很危险的暴力,但是在离婚诉讼时法官并没有认定是家暴,因为她提供的证据上存在一定的问题,照片只有局部的伤痕,但是不能反映是不是当事人本人的伤,因此在家庭暴力中,如何保留相关证据,是一个很重要,但是被很多人忽视的问题。

  在发生家庭暴力是,首先要固定施暴这个行为的证据,比如对方打伤了自己的脸部,则应把自己的整个的身体以及局部的照片都要保存;其次,可以到医院进行诊断,描述病情的时候要说明是被配偶殴打所致,把伤情的原因固定;最重要的是,在发生家暴的第一时间,要拨打110报警电话,会留存报警记录,在离婚案件中,或者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时候,是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报警记录的,报警记录是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最有利的证据的。

  很多女性在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候,自己都是懵的状态,大部分人都不会有这样的意识,比如我要取证、拍照、报警等,这种情况下,事后可以通过让对方签署保证书或者悔过书的形式,还原对方家庭暴力的事实,这属于自认,不再需要其他的证据来证明。

  有的家庭暴力的形式是比较隐晦的,其他人在表面上看不出来,该怎么应对呢?曹晓静律师表示,有些家庭暴力是偶发性的,比如扇耳光、监听、监视、骚扰等,都是家庭暴力的隐形的表现形式。对于这种家庭暴力,报案取证是很难的。

  在实践中,家庭暴力的认定是有一定的门槛的,但是有很多女性在遭遇第一次家暴的时候就已经很严重了。在以前办过的案件中,有当事人第一次就被掐脖子导致窒息晕死过去,也有当事人第一次就被老公打的手指骨折,但是令人惋惜的是,这样的情况都没有被法院认定为家暴。在司法实践中,有80%以上的法官都会认为达到家庭暴力,不仅暴力要严重到一定程度,对于次数也有一定的要求。对于一次或者两次的家庭暴力,法官一般会认为是偶发性的行为,属于家庭矛盾的范畴,一般达到三次以上才可能被认定。

  目前在立法层面,对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在法官的认定层面还非常的保守,对于暴力的严重性和次数上的要求比较生硬。在实践中,应当取消关于暴力的多次的门槛的限制,要结合施暴方日常的表现,比如有口头的谩骂、威胁等能够证明他是有暴力倾向的情形的,应当认定家暴行为。

  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其中一项重大举措“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女性人身安全保护的关键。据全国妇联统计,全国2.7亿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到家暴,截至2019年底,全国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份。通过数据对比,保护令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很多人其实不太知道人身安全保护令应该怎么申请,保护的又有哪些方面。曹晓静律师表示,人身保护令有禁止令和远离令,禁止令就是针对这种明显的家暴行为,禁止实施暴力;远离令是对对方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的行为予以限制,远离自己的生活、工作范围。保护令的认定与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是一样的,一般要求有多次的施暴行为,有损害结果。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依据报警记录做出认定。

  往年两会也有代表多次提出关于家暴的提案,这两年,有不断有新闻报道家暴事件,也包括一些公众人物的家庭暴力事件,引发了很多人的关注,在实施的过程中最大的阻碍是什么呢?曹晓静律师表示,最大的阻碍还是普通大众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够,比如家庭暴力,很多人就会定义为比较严重的伤害才算家庭暴力,其实像冷暴力、隐性暴力等都算是家暴。目前,立法机关的法律是跟上了,但是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衔接需要一定的时期;另外,很多人对于家暴没有采取反抗,导致家暴愈演愈烈。

  《反家暴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这种情节轻微的暴力行为,一般是可以批评教育或者出具训诫书,曹晓静律师认为,鉴于家庭暴力严重的危害,站在女性的角度,如果能在立法层面明确暴力行为达到一定的条件,应当出具训诫书,而不是可以出具训诫书这么宽泛的表述,对女性来说,会是更好的保护,对于施暴方是一种威慑。另外,在家庭暴力行为认定之后,目前法律规定的惩戒措施还是不够的,在离婚的时候,对存在家庭暴力受害一方的赔偿额度比较低,在没有造成伤残的情况下,甚至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适当的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标准,因为对女性来说,除了身体上的伤害,内心受到的创伤更严重。第三个建议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能够对女性一方施加援助,最好引入心理干预机制,由专业的心理咨询师进行专业的心理辅导,这些可以加入到部门的联动机制中。当女性在遇到家庭暴力危害到自己人身安全的时候,我们应该做到零容忍,直接对家暴说不,对于家庭暴力一定要坚定自己的内心,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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