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是指什么?律师应该怎么做

2020/07/13 17:10:09 查看1262次 来源:郭广吉律师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确立了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该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一条款的规定,是为了解决超期羁押、不当羁押的问题。因为羁押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影响很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对被羁押对象采取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措施不致产生社会危害性的时候,便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此种情况下,就应当及时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对其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实务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是很难的,这不同于发达国家。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在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申请进行审批时,实行的是实质审查,即审查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因此,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既是司法审查,又是法律监督的审查,此项制度的确立有着很重要的社会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6条和第618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采取主动审查和接受申请被动审查两种模式。

  主动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依职权主动启动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接受申请被动审查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认为无羁押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郭广吉律师建议,以下情况可以委托律师提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

  (2)已经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

  (3)涉及身患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妇女的案件;

  (4)可能判处缓刑的案件;

  (5)认定构成犯罪的证据不充分或存在矛盾的案件;

  (6)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或者出现新的情况,无需羁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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