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否要求分割财产?

2020/07/13 17:14:54 查看1234次 来源:郭广吉律师

  财产的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事前约定,否则,一般是共同共有。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在我国的婚姻法律体系中,夫妻财产一般都表述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同时对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即该条的但书列举了两种例外情况: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也就是说,出现了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夫妻的一方,才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郭广吉律师建议: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情况的,

  另一方有权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比如:其父或母重病住院),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样的情况,也可以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双方产生了裂痕,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未予准许,尚未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如果发现对方隐藏、转移、挥霍财产,或者伪造债务,因为第二次起诉离婚法律要求有六个月的期限,所以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先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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