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3 17:19:25 查看1022次 来源:郭广吉律师
这是我接受委托办理的一起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案件,终于等到法院的通知:召开庭前会议。
在庭前会议上,作为辩护人,我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申请排除的证据主要是六份询问笔录,理由如下:
一、关于焦某某的询问笔录:
该份笔录的问题在于:
1、这份笔录共五页,用时六分钟(15时46分至15时52分);
2、焦某某自述没有见过于某,可笔录记载她又以现金方式给的于某。
二、关于段某某的询问笔录:
该份笔录的问题在于:
1、这个笔录共五页,用时七分钟(15时53分至16时);
2、段某某自述没有见过于某,可笔录记载她以现金方式给的于某。
三、关于王某某的询问笔录:
该份笔录的问题在于:
该份笔录产生于当日18时40分至15时55分,让人怀疑我们的侦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是否是穿越了。
四、关于王某的询问笔录:
该份笔录的问题在于王某的询问笔录五页,用时十分钟(18时25分至18时35分)。
五、关于杨某某的询问笔录:
该份笔录的问题在于该份询问笔录共五页,用时八分钟(16年12月3日16时17分至16时25分)。
六、关于王某的询问笔录:
该份笔录共五页,用时二十分钟(16年12月3日15时25分至15时45分)。
询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在一问一答的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人如实的记载被询问人的回答是刑事诉讼中对证据客观性的基本要求。根据基本常识,在二十分钟的时间里完成一份五页的询问笔录是根本不可能的。可是上述几份记录却有在六分钟、七分钟的时间内完成的,甚至有时间颠倒的,因此可以判断这些材料不具备客观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排除上述非法证据。
在一轮辩论过后,公诉人向法庭表示,她可以撤回这几份证据,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问公诉人,正式开庭时是否还出示,公诉人表示不再出示了。后法官问我,是否同意,我表示同意。
排除这几份证据的意义在于,我的委托人被指控犯组织、领导传销罪,涉及传销人数124人,减去这六人,就剩下118人了。这一变化很重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为该罪的情节严重情形,那么参与人数在一百二十人以下的,就不为情节严重了。
侦讯人员形成的讯问笔录要求注明讯问的起止时间,一般都在笔录的开始,阅卷人不注意的话,容易忽视此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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