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配合我过户,该怎么办?

2020/07/14 16:35:34 查看1572次 来源:乐沫沫律师

  经常有当事人碰到这些烦恼:

  离婚判决把房子给我,我也已经向对方支付了房子折价款,但对方不配合完成过户或者产权变更,怎么办?

  我从别人处买了房子,房款都交了,但对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怎么办?

  老人留下的房子,打了继承官司后,判决房子归我一人所有,我给其他人折房款,房款都已经支付了,但其他人都不配合我办理产权变更,怎么办?

  相信以上三种情况,在生活中很常见,我们自己可能会碰到,身边的朋友可能会碰到,听说的事例也不少。碰到这类事情,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应对呢?

  01已有生效判决

  如果你碰到的纠纷,已经有了生效判决,判决中明确该房子归你所有,这种情况下,建议直接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执行庭会向你出具一份《执行裁定书》,并向房管局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你凭借这份执行裁定书直接去房管局进行过户或变更产权登记,不需要对方到场配合。

  02未有生效判决

  如果你碰到的纠纷,还未提起诉讼,建议你分两步走:第一步,先收集好相关证据和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去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步,法院出具判决书且判决生效后,对方在判决规定时间内不履行配合过户或变更产权登记的义务的,建议直接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执行庭会向你出具一份《执行裁定书》,并向房管局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你凭借这份执行裁定书直接去房管局进行过户或变更产权登记,不需要对方到场配合。

  03法律依据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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