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公寓:超过20年部分无效!你还敢买吗?

2020/07/15 20:21:37 查看1046次 来源:广东六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言道:首付凑不齐,买房徒伤悲。

  人人都有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但是首付和房贷的压力往往迫使部分消费者转而购买总价低、长达二三十年的使用权公寓。那么,使用权公寓是否有保障?且看律师以案释法。事 实 经 过

  广州某楼盘宣传称:只要30万即可买断公寓的31年的使用权。梁云实地考察后颇为心动,但仍对31年使用权是否有保障存有顾虑。

  基于此,开发商向梁云出示了经律师见证的合同版本,成功打消后者的顾虑。梁云遂与开发商签约,并一次性支付了30万元物业使用权转让费。

  事后梁云才意识31年使用权公寓毫无保障。为保障自身权益,梁云寻求了陈旺律师团队的帮助。

  办 案 经 过

  接受梁云(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后,团队律师详细查看了相关材料,发现《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中的条款载明,物业所在地块为集体土地,开发商仅享有该地块35年的使用权;物业租期为20年,但租期届满后,满足条件可再免费赠送11年的使用权。

  团队律师认为,首先,开发商虽然约定11年使用权为免费赠送,但实质上收取了委托人31年使用权转让费,属于违法向委托人承诺出租31年租期的物业。涉案合同载明“免费赠送”11年使用权,是为了规避法律对于租期不得超过20年的限制,不应受法律保护,应属无效。因此,超过20年部分的租期无效,开发商无权收取11年使用权转让费,应予退还。

  其次,开发商一次性收取未来31年的租金,其实质是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刑事犯罪。

  最后,委托人与开发商之间是转租关系。若开发商转租未经村集体书面同意擅自转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规定可知,村集体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委托人立即交回物业。即使开发商并非擅自转租,现开发商一次性收取31年的租金,若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商拖欠村集体租金,村集体仍旧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物业。由此可见,委托人物业使用权缺乏保障,时刻处于不确定状态。

  基于及时止损的考量,团队律师迅速采取行动,发函给开发商,明确指出涉案合同存在的种种问题,并主张退还11年使用权转让费,为诉讼做铺垫。同时团队律师准备起诉材料,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团队律师针对开发商的辩解,有理有力有节地进行反驳。

  最终法官采纳了团队律师的观点,判令开发商返还11年使用权转让费。

  办案心得

租赁市场越来越活跃,与之伴随的是租赁过程中乱象丛生。面对租赁市场上一次性收取20、30年租金、规避20最长租赁期等种种乱象。

  2020年7月1日,广州市住建局和规划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不宜超过一年。其目的就是严格规范开发商经营行为,引导其从事合法合规的租赁活动,严禁开发商通过违规承诺20年以上租赁物使用权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而作为消费者,为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选购使用权公寓的过程中,应时刻保持理性,不盲目听信开发商的承诺,分清到底是馅饼还是陷阱,如不慎签订超过20年的使用权转让合同,或在开发商要求下一次性支付了长达20、30年的租金,应立即委托专业的人士介入处理,及时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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