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敢在拘留阶段“直接释放”?

2020/07/15 21:10:46 查看2283次 来源:林子淇律师

  我办理过数个在刑事拘留阶段“无强制措施释放”的案件(有的律师也称这类案件为“无罪释放”或“直接释放”的案件),但有很多取保的案件,我认为连“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都没什么必要。

  很多人曾经研究过公安机关为什么“不敢取保”。我也写过一篇文章叫《拘留阶段不予取保,没有那么多为什么》,但是大家都知道,对于刑事拘留阶段取保,公安机关不是“不敢”,而是不想或者觉得“没必要”。办案人员其实不怕“浪费司法资源”,只害怕“职业风险”。

  实践中,就我经办的案件,一个涉嫌犯罪的当事人要完全没有有罪可能或者完全没有定罪可能,才会被在拘留阶段被“无强制措施释放”。

  理由可能是“不构成犯罪”,可能是“采取强制措施不当”,也可能是“证据不足”。

  我也仔细考虑过,什么样的案件、什么样的当事人才能在拘留阶段撤案或“无强制措施释放”。(由于拘留阶段出撤案告知书的案件实践中太少见,所以发放《释放证明》但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实际上就等同于撤案。)

  答案应当是:“不可能被定罪也不会影响到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定罪或不定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也就是无论公安机关知道再怎么花费人力、物力去处理这个案件,犯罪嫌疑人也不可能被定罪,即便放了这个犯罪嫌疑人,也不会影响到其他人被定罪或者不定罪,才有可能在拘留阶段对其撤案或“直接释放”。

  所以公安机关在拘留阶段对某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强制措施可能存在三类处理方式,这三类方式背后是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判断或者办案的不同判断和主观心态:

  1.对拘留阶段“直接释放”的案件的主观心态

  “这个案件完全没有定罪的可能,去到哪里都是无罪,长痛不如短痛,不如早日直接释放,不用花心思在这上头,快点结案好去办理其他有可能定罪的案件。既然没有定罪的可能,换个人处理应该也是一样,证据就只有这些/目前看起来不构成犯罪,我已经尽了自己的义务,直接释放应该也不会有事。”

  2.对拘留阶段取保候审的案件的主观心态

  “(1)理论上已经构成犯罪了,但是好像又很轻微,后期有可能出罪(不起诉等);

  (2)证据方面有严重瑕疵或者不足,但根据办案的直觉好像有一些隐藏的细节还没查出,不知道后期能不能找到新证据补强;

  (3)单人单宗的案件,明显地不符合逮捕标准,就算移交给检察院,检察院肯定也是不批捕的。”(实践中,这一类很少)

  3.移交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的主观心态

  “(1)定性方面有争议,同一部门内或者不同的办案民警有人觉得构成犯罪,有人认为不构成犯罪,似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且事件本身不属于严重犯罪,不如先搁置争议,由检察院处理好些;

  (2)定性方面无争议,肯定是构成犯罪或者犯罪可能性很大的,看起来比较严重,符合移送审查批捕的标准,由检察院处理好些;

  (3)构成犯罪而且显著轻微,如果是单人单宗的案件,本来是可以在侦查阶段取保的,但因为有其他原因(共同犯罪、群体性犯罪、有社会影响的犯罪),不适宜作出决定,由检察院处理好些;

  (4)虽然犯罪情节轻微但犯罪嫌疑人有前科的案件,由检察院处理好些;

  (5)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然犯罪嫌疑人看起来也没什么人身危险性,但是由检察院处理好些。”

  综上,在拘留阶段,公安机关对于是否能够撤案/取保进行的是彻底的形式性审查,就是对一个案件从形式上审查,是否批捕视乎案件是否有可能符合犯罪标准,在多大程度上(后期)有可能实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至于社会危险性,在真正地决定撤案/取保之前可能会作为一个否定性要件进行审查,但并非初始审查时的关键考量要素。

  而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进行的是“形式+实质”的审查,也即同时考虑入罪和出罪的可能,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可罚性以及社会危险性,乃至于考虑刑法的“惩罚”和“预防”功能。

  一般来说,侦查阶段撤案/取保,最关键的是法制部门如何处理以及经办检察官如何处理。但实践中,不排除存在部分案件,尤其是共同犯罪案件以及群体性案件,在移交检察院批捕之前,法制部门只有很少的时间看案卷;在移交检察院批捕之后,检察院也只有很少的时间看案卷。

  在这种案件中,办案民警或者经办单位负责该案的领导的意见对某位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够取保候审还是很重要的。

  一位朋友说:“我不明白我的当事人,明明是罪行最轻的从犯,而且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都被批捕了。”

  如果出现“从犯”字眼,这必然是一个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案涉人员的数量非常多,在7天时间(实践中往往没有7天的有效时间,减去材料流转的时间和周末,只有4天左右)内检察官有没有很仔细地看过所有人的案卷,是可以打一个问号的。

  那么,也有可能,就某个具体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羁押必要性,检察官的结论不是看案卷得来的。

  甚至在某些司法环境并不是很文明的地方,即便律师提交了所有应该提交的材料,连办案人员和法制人员、检察官是否及时地收到了申请取保的材料,我认为可能都要打一个问号。

  当然这一点,目前来说广东是做得比较好的,尤其是广州和江门。

  而且,虽然“取保”或“逮捕”一事有一般标准,但凡有标准,肯定有解释的空间,在部分司法并不是特别文明或者公检办案细则和规定没有明确的区域,保不齐当事人就是运气不好,碰上对于“取保”一事审查标准特别高的办案人员或者对“逮捕”一事审查标准特别低的办案人员。

  而拘留阶段“直接释放”的案件,绝大部分是办案民警或者经办单位负责该案的领导认为该案没有任何“往上走”的必要了,再移交其他部门也是“浪费时间”。

  正因为办案单位的每个决定,都是权衡之后的结果,所以对于辩方而言,如何从法律上“加重自己这一方的砝码”、在遇到不合理的情况时候如何救济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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