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妇能否获得误工费赔偿?

2020/07/16 15:02:46 查看1040次 来源:甘真律师

  误工费赔偿一般是在人身遭到侵害,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从对误工赔偿的定义来看,误工赔偿的是权利人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家庭主妇当然是属于无正常工作,无实际收入的人群。那么当家庭主妇万一遭受了人身损害就无法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误工赔偿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敲黑板:重点来了,小伙伴赶紧拿出笔和纸记录,呵呵)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如受害人为无劳动能力人,则无权请求误工费的赔偿。从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误工费的赔偿不是以实际有无正常工作,实际有无收入来确定,而是以有无劳动能力来判断。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主要是家庭主妇、无业人员等两类。对家庭主妇而言,虽然其虽无收入,但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家庭主妇受害后,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如果仅以其无“收入”而对其不予赔偿,显失公平。对于无业人员而言,虽然其暂时无收入,但仍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因侵权人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这种利益获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时期内将无法实现。所以对其赔偿符合利益丧失说的立场,也较为公平合理。由此可见,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受害人进行误工费的赔偿,符合公平的价值观。

  裁判案例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4民终903号二审判决书对一审判决原告作为家庭主妇没有稳定的职业及稳定收入,无法提供误工收入,未予支持误工费进行了改判。依据《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城镇家庭主妇和无业人员的误工费标准如何确定?应按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标准确定误工费。”因一审原告无稳定工作及收入,参照上述规定,应以城镇家庭主妇和无业人员的误工费标准予以保护,故对一审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因此,如果您是家庭主妇不巧遭受到了人身损害,可以大胆的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误工费赔偿。

  生活很美好,我是关心百姓生活的百姓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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