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规定对律师业务的影响

2020/07/21 10:30:12 查看1237次 来源:欧阳移和律师

  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规定对律师业务的影响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民法典,该法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的婚姻家庭编有了很多新的规定,这些规定,对律师业务的影响特别明显,本人认为,最主要的有如下内容:

  一,第1079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首先,有关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新情况和新理由必须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的规定相应取消,不再有六个月时间的限制。依据上述第五款规定,一般会选择一年后再次立案起诉;其次,针对法院久判不离的现象,该款明确规定“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应当准予离婚”,那么“应当”就是义务性和强制性的规定,不是“可以”这样的任意性规定。这是对律师办理离婚案件最具影响力的条款,如果一审法院在双方分居满一年后,又是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律师可以依据该款提起上诉!

  二,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结婚登记前应当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1054条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坏赔偿。而现实司法实践中,依据1051条的规定,婚姻无效主要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但是这些情形相对较少,更多的是重大疾病,比如精神病和性病,传染性疾病。那么,以后遇到婚姻无效和被撤销婚姻情形,律师就可以帮助当事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这是一个全新的规定,势必增加律师业务。

  三,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是婚姻法以前有过的规定,但是其中规定了一个限制条件,就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就限制补偿的适用,尤其是书面约定。现在取消这个限制,既符合生活实际,也比较公平合理,这必然对律师提起离婚诉讼有很大的影响,更有利于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保护。

  四,第1064条规定,有关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共同签名和事后追认,这对律师办理离婚案件特别是女方起诉的案件特别有帮助。

  五,第1077条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对于双方同意离婚的案件,势必让部分急于办理离婚事务的人予以回避去民政局办理,从而选择法院调解离婚,这又定会增加律师业务。

  以上就是从律师视觉看民法典中婚姻家庭对律师事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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