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利转贷罪辩护律师法律咨询-高利贷犯罪界定-13348814938

2017/01/19 15:11:17 查看142次 来源:吴锦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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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不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还要严厉打击,可知是违法的。那么放高利贷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呢?这是很多人都搞不清楚的问题,接下来,就让请跟随我们成都离婚律师小编一起在下文中探讨一下吧。


一、放高利贷是否构成犯罪


1、在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4、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

5、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


二、该怎么去界定高利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的合理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利息的四倍)予以确认和法律保护。也就是说,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四倍的民间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


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高利贷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在中国的旧社会尤为盛行,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


高利贷的利率一般年利率在 36%以上,借款100元,一年要支出36元以上的利息。个别的利率可达100%—200%。我国历史上高利贷年利一般都达100%,而且是“利滚利”,即借款100元一年后要还200元,如果到期不能归还,第二年要还 400元,第三年就是800元。高利贷信用之所以有这样高的利息,是由当时的经济条件决定的。


根据上文的介绍,如果仅仅是单纯的放高利贷的行为,那么一般是不属于刑事犯罪的,但需要注意的是高利贷行为是极容易引起其他的刑事犯罪,保护诈骗、绑架、伤害等等。此时就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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