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设计作品侵权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2017/01/19 15:11:17 查看214次 来源:吴锦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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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以前经常会听到一些关于作品侵权的纠纷,那么具体说到涉及作品侵权问题上,大家知道侵权人具体该怎么赔偿作品所有人吗?成都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你设计作品侵权的赔偿原则是什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设计作品属于著作权范畴,所以相关法律也是按照《著作权》来判定的。

  1. 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TRIPS协议第45条规定的"赔偿由于侵犯著作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费用"可以包括适当律师费"等规定,是全部赔偿原则的体现。

  2. 法定标准赔偿原则

    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著作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著作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在法院无法查清受害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营利数额,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的,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赔偿数额。

  3. 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

    智力创作成果损害结果的不易确定性以及案情的复杂多样,使得对著作权的损害赔偿不可能简单化一,在审判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法官们常常感到确定原告损失、被告获利以及赔偿金数额的困难。感到法律规定不完善,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所遵循。

  4. 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是指对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享有的著作权中精神权益损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对侵害著作权能否造成精神损害,造成精神损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规定中的“赔偿损失”,一般解释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同时,除这四种权利以外的人身权,如隐私权、自由权、贞操权以及生命健康权等不被认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无论关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规定得多么严密、具体,无论是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还是适用法定赔偿原则,都不能排除法官根据开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法律的具体适用,以及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幅度之内根据个案情况的裁量。而法官们审判的一些好案例和通过判案而确定的某些先进、科学的法律原则,对同类案件又没有法律赋予的拘束力,不能援引。

  5. 对著作权中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当有所限制。

    这些限制表现为:

  1. 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只能适用于对侵害著作权中人身权精神利益的保护,不应任意扩大适用范围;

  2. 对侵权情节一般的,首先应当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形式,而不适用赔偿;

  3. 侵害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益情节虽然一般,但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同时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形式。

  4. 对精神损害情节较重,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不足以使受害人的权益受到保护的,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就是对“设计作品侵权的赔偿原则是什么”的详细解答,但愿可以帮助你解决相关问题。在进行设计作品侵权赔偿的时候,需要注意其中精神方面的赔偿。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成都知识产权律师团队的在线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帮助您解决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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