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退还实务分析

2020/07/24 22:01:28 查看987次 来源:水俊锋律师

  “彩礼”可以追溯至西周时期,西周礼制对婚姻成立规定了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也就是“六礼”,以示对婚姻的重视。其中,纳采就是如今所说的彩礼,延续千年之久,至今仍是民间婚嫁习惯中不可或缺的一项习俗。尤其是在当今农村社会,彩礼在婚姻缔结过程中不仅必不可少,而且礼金更加繁重,甚至可以花费男方父母一辈子的积蓄,一旦婚姻最终无法缔结成功,就会衍生出一系列的问题。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和判例,就彩礼纠纷中比较常见的彩礼退还的法律实务问题做一下简单分析。

  按照习俗,彩礼交付往往发生在登记结婚之前,在农村也可能是发生在举办婚嫁典礼之前,甚至是第一次见面时就予以交付。由此可见,彩礼往往很早就在女方的管控之下,一旦婚姻缔结不成或者仅仅是形式上的婚嫁典礼,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生活,那么婚姻仅仅停留在表面,而丧失了婚姻的实质意义,如若双方结束这种关系,男方将会受到极大的财产损失。因此,为了规制这一问题,2003年,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其中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一规定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彩礼应当退还的情形,但是现实生活复杂多变,而上述解释过于抽象,在实务实践过程中衍生了许多问题。

  如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实际共同生活多年,或者已经有了共同的孩子,那么男方是否仍然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吗?这种情况在如今农村依然普遍存在,尤其是那些由于未达到法定婚龄而无法办理结婚登记,并且依据农村观念,举办婚礼的意义远大于结婚登记,一旦举办结婚典礼,就属于真正的夫妻。那么,男方一旦因为其他原因而分开,就可以抛却跟随其同居多年的女方吗?虽然我们已不承认事实婚姻,但应当尊重传统习俗,更不能助长男方抛家弃子的行为,但上述解释似乎为男方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再如,未共同生活的标准如何认定?如今社会人员流动性非常大,很多夫妻长期异地分居,那么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未共同生活呢?是否有一个时间空间上的标准?生活困难的标准如何认定?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认为,“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以及一方在离婚后没有住处的,这个应当进行限制性解释,这里的困难指绝对困难,在实践中也很难实施,对于那些为了沉重彩礼礼金倾家荡产、债台高筑的家庭可以举证证明,但现实中很多家庭并非如此,过重的彩礼礼金仅仅是导致其生活水平下降,但并没有达到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标准,因此这一规定的标准过于严苛,普遍适用性不高。

  彩礼退还的法律规定及彩礼不予退还的情形

  彩礼退还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不予退还的情形: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彩礼可不予退还。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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