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通民间借贷案引发的思考

2020/07/28 10:29:05 查看1061次 来源:崔绍芳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吴某因工程资金周转通过熟人向杨某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1分,借用一年,打了16.8万元的借条(含一年18000元利息)。同年因资金紧张吴某又向杨某借款3万元临时周转并打下借条,约定月息1分。2018年上述二笔借款吴某均未能偿还。经商量,吴某就3万元重新打了5万元的借条(包含3万元已借用一年的利息以及15万元已借用一年的利息去掉零头计2万元)。同时因15万元的借条已到期仍需要继续周转,又重新打了16.8万元的借条(含一年18000元利息)。2018年9月吴某转账还款5万元。2019年由于借期已满吴某还款,杨某多次催讨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16.8万元并承担相关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在部分还款后转账还款5万元,故应在16.8万元中抵扣5万元,判决吴某还款106000元并承担相关利息,驳回其他诉求。杨某不服,委托我代理向盐城中院提起上诉。

  【代理意见】

  一、吴某2017年向杨某借款本金总金额18万元,约定月息1分,并分别打下16.8万元和3万元的借条,其中16.8万元已包含18000元利息。双方对此均异议。

  二、2018年吴某在借用一年后不能还款,就3万元重新打下5万元的借条(包含3万元已用一年的利息以及16.8万元中18000元的利息去掉零头计2万元),约定7月底归还。就2017年的16.8万元借条又重新出具了16.8万元的借条,约定再借用一年。在此期间吴某通过转账还款5万元,对此细节双方也无争议。

  三、关于吴某已转账的5万元性质,通方双方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几张借据的手机留存照片可以看出,吴某所转账的5万元系对3万元后来转变成5万元借条的还款,与本案诉求无关联,且吴某除了转账还款5万元外不能向法庭提交任何有还他现金还款的证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在部分还款后再转账还款5万元,从而在16.8万元中扣减5万元显然系对事实认定错误、证据明显不足,判决错误,二审法院应予纠正。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杨某借款16.8万元并承担相关利息。

  【裁判文书】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吴某有无以其他方式向杨某还过5万元?二是转账的这5万元是否应冲抵16.8万元数额?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节已还款事实应由吴某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吴某二审中提交的取现记录和向他人微信转款的证据材料分析,虽然数额上差不多,然而二份证据本身与主张事实间关系来看,缺乏证据印证,之间不能形成完全闭合的事实。因此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吴某承担。

  就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二审法院认为:结合杨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文字内容、相关借条图片以及双方总的借款金额、涉案16.8万元利息结算时间点、该款应还款时间和排除5万元现金还款存在等事实综合认定,将吴某转账的5万元冲抵16.8万元证据不足,杨某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远远大于吴某抗辩的理由、证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审核规则,确信杨某主张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即该笔5万元系偿还的3万元借款本息与15万元借款结算所形成的5万元借条,杨某上诉理由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启示】

  委托之初,代理人初看很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似乎没有突破口,但通过对一审材料的仔细分析研究,作大量调查了解情况,补充搜集了一系列的有利证据,从而还原案件真相,经过二审,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大家在平时的生活中要有法律意识,及时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遇到法律疑难问题如果不能自行解决,应当尽早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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