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维权站|事故伤者外地治疗 陪护人员费用谁来赔

2020/07/28 17:03:16 查看1049次 来源:宁夏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8月31日18时40分许,杨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灵武市崇兴镇杜家滩村八队由北向南行驶至村道交叉路口时,与马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使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此事故经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某经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胸骨骨折、疑似臂丛神经损伤等伤情。因医疗设备不足,该医院告知杨某某家属需转院治疗。为此,杨某某家属经多方打听得知上海一家医院可以治疗,遂将杨某某转至该医院,期间产生一系列交通、住宿费用,数额较大。 为了获得赔偿,杨某某在治愈后找到马某某及其车辆的承保公司协商,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杨某某聘请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易索赔团队律师帮助维权。 办案律师了解案情后,指导杨某某及其家属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同时帮助其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残等级为5级,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经过研究分析,办案律师总结案件的主要问题在于:杨某某外地就医过程中陪护人员的住宿、交通、伙食等费用是否能够主张,是否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此案中,因杨某某伤情严重,由其家属陪护到上海治疗,并在治疗过程中产生一定住宿费用与交通费用,该项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在赔偿范围内。其次,从杨某某的伤残鉴定以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可以看出,杨某某的家属作为陪护人员产生的相关费用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庭审过程中,办案律师以相应的证据材料以及有理有据的分析说服了被告马某某、其车辆承保公司和法官。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杨某某及其家属在外地就医期间产生的合理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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