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0/07/28 17:13:24 查看1239次 来源:刘堂律师

  根据民政部公布的《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从2001年到2017年,我国的离婚率连续上涨了十几年。这个数据反映出人们对婚姻质量的追求越来越高,动辄离婚的现象也让越来越多的人对婚姻缺乏安全感。

  因此,人们开始寄希望于法律帮助他们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比如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然而,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却存在争议。

  一、什么是夫妻忠诚协议

  翻遍《婚姻法》《合同法》等法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我们无法找到“夫妻忠诚协议”的准确定义。说明这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在实践中创设的一种协议。

  通常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责任的协议。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内容:

  1.约定变更人身关系,如约定出轨的一方必须同意离婚、放弃子女的抚养权和探望权等。

  2.约定变更财产关系,如约定出轨一方放弃所有财产、净身出户、支付赔偿款等。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现行法律当中,并无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规定。据悉,当初婚姻法解释(三)在起草时,曾经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进行规定,即“夫妻双方签订相关忠诚协议,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调整。”但是,由于对该问题的争议过大,起草过程中将其搁置。

  倒是部分地方法院通过发布审判指引,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一些探索。例如: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24条规定: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然而,除了上述深圳、江苏外,笔者未能检索到其他省份的类似规定。

  法律层面缺乏规定,法官又不得拒绝裁判,因此各地法院对此问题就有些看头儿了,可以说是“各判各的”,导致出现了很多不一样的裁判。具体如下:

  1.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如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在[(2016)渝0116民初3035号]判决书中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关于“一方有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造成离婚的,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的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违反忠诚义务,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依照双方的约定,房屋应归原告所有。

  2.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无效,如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2015)鼓民初字第7654号]判决书中认为:

  原告所书写的保证书实质为夫妻忠诚协议,该协议是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而订立,而夫妻忠诚是道德义务,非法定义务,故该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且该协议中约定的补偿并不是婚内财产约定,婚内财产约定是指约定的财产在约定时即已定到具体的某个人,而该协议中所议定的补偿则是将违约者有所有权的财产补偿给了对方,实质是一种损害赔偿,故该协议无效。

  3.认定“夫妻忠诚协议”不得视为夫妻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如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在[(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2108号]判决书中认为:

  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原、被告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三、结语

  夫妻忠诚协议的问题横跨了《合同法》与《婚姻法》两大领域,对当事人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都有着较大的影响。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及权衡利弊,更多法院倾向于对有关“忠诚协议”问题不予处理。但需要说明的是,如当事人认为确有必要签订忠诚协议,也切勿在协议中约定涉及人身权益,如必须无条件同意离婚、放弃抚养权之类的,此类约定是肯定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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