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07/29 11:13:00 查看2415次 来源:高莹欣律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授权相关省市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结合上海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二、上述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三、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

  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律师简评:之前,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城镇户籍人员与农村户籍人员应区别对待,残疾赔偿金等分别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故而,在一些交通事故的赔偿诉讼中,前者获得赔偿的数额常达到后者两倍甚至更多。

  这种“同命不同价”的情形,显然有失公平。虽然,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应不同的生活成本,在人身损害赔偿上采取城乡区分的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城乡之间的巨大鸿沟正在加速消失。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构建完成,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同命不同价”的现实基础已经松动。

  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好处在于,终于跨出了“一视同仁”的重要一步。“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凡是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的全体公民,因为相同的人身损害,都能得到同样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真正地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如此,在实施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后,法院也能摆脱长久以来“同命不同判”的诟病,在人身赔偿诉讼案件中,更易于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体现出司法的权威和正义。

  今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附: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根据2019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最新数据,2019年上海市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9442元,上海市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45605元。

  2019年度上海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580元,即全市职工年均收入为114960元。

  故:2020年上海市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无论城镇或农村居民统一为)1388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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