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2020/07/30 15:00:35 查看1384次 来源:张国铁律师

  同居期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最近有比较多的客户前来咨询解除同居关系的子女、财产分割、债务等问题,且各网络短视频也有很多这种的新闻,那么以下面一个简单的案例来解答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案例分析:

  周某与邓某男于2014年通过网上聊天平台相识,2014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后生育非婚生女邓某。由于周某与邓某男感情基础较差,2018年9月邓某男就离开周某,邓某一直由周某独自抚养,自2018年9月起邓某男就不再过问周某母女,没有支付任何费用,也没有看望过,故周某诉讼到法院,要求非婚生女邓某由周某抚养;同时邓某男2019年起每月支付非婚生女邓某抚养费1500元,直至邓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邓某男:不同意女儿邓某由周某抚养。周某是2018年9月8日从幼儿园将女儿邓某带走的,当时女儿邓某由被告父母照顾,已经报名上幼儿园了。其没有不问周某母女的事,是周某将小孩私自带走的。不同意将小孩交由周某抚养,如小孩由其抚养,周某可以随时探视。周某要求的抚养费过高,不同意支付。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本案中,原被告同居后生育的女儿邓某自2018年9月份以来,均由原告照顾抚养,被告作为邓某的生父,应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但是原告主张的抚养费过高,本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每个月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为600元。因自2018年9月份之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子女抚养费,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子女抚养费应从2018年9月份起付至朱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对被告要求抚养邓某的意见,因邓某现尚年幼,自2018年9月起便与原告居住,且原告居住地所在幼儿园读书,故现应由原告抚养为宜,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分析:

  现今社会流行同居适婚,同居期间男女未做好安全措施,导致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而经过一段时间磨合后,发现双方不合适又分开,但孩子抚养权归属就成为应该解决的问题。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仅办理了结婚酒席,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实际没有形成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而仅构成同居关系,那么双方生育的孩子属于非婚子女。根据现行《婚姻法》第 25 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即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参考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总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审理抚养权问题,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子女抚养现状、子女实际年龄、子女意愿、双方的经济实力、教育水平、人品性格等等。在抚养权归属确定后,另一方应该支付抚养费,金额依据另一方的收入水平或者没有收入,参考当地生活水平予以确定。

  单亲家庭对于孩子成长有着消极的影响,易造成孩子心理疾病,同比双亲家庭的孩子来说,所能体验到的幸福感下降,所以同居期间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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