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你不可不知的六件事

2020/08/01 17:13:21 查看1327次 来源:张秋为律师

  关于劳动合同,你不可不知的六件事

  (避坑指数100%)

  一、劳动合同按期限的分类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强制,而非劳动者)

  以下几种需要签订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协商签

  (2)强制签

  ①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推定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确立时间:用工之日起

  2、劳动合同的书面化

  (1)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的后果

  ①补签+超过1个月不满1年的双倍工资;

  ②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签书面合同的后果

  ①1个月内,终止合同,无经济补偿;

  ②1个月以上不满1年,超过1个月不满1年的双倍工资。

  三、试用期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限

  3个月≤n<1年 不得超过1个月

  1年≤n<3年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

  特殊规定: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不得约定试用期:

  ①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②劳动合同不满3个月的;

  ③非全日制用工。

  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违约金

  原则: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例外:违反专项培训(不含所有职工的培训、仅限于对特定劳动者的专项培训)的服务期、竞业限制的情况下,才能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解除

  1、双方协商解除

  只有由用人单位先主动提出解除协议,最终协商解除的,用人单位才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单方解

  (1)过错性解除(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不适用提前30天通知)

  (2)非过错性解除(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

  包括: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情势变更。

  (3)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4)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三病、三期、15+5(年限)(仍可适用过错性解除)。

  3、劳动者单方解

  (1)预告解: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

  (2)随时解

  用人单位:三未(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提前通知,不用30天)

  (4)立即解: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1、期满;

  2、退休;

  3、死亡(劳动者);

  4、破产、解散、不存在(用人单位)。

  六、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限 支付标准

  每满1年(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一年算) 1个月工资

  不满6个月 半个月工资

  版权所有:张秋为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