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签补偿协议,房子被拆迁方“制造”成危房,强行拆除

2020/08/04 15:00:09 查看962次 来源:即明拆迁律师

  近年来拆迁方为了迅速完成征收任务,各种以“危”代拆、以“违”代拆等的拆迁手段可谓是层出不穷,让老百姓是措不及防。即明律师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案例,拆迁方为了快速征收,借拆违建之名,将合法的房屋拆成危房,然后美名其曰是排危措施,拆除整栋房屋。

  没有通知就实施了强拆

  杨某拥有的位于湖南某市的一处房屋,纳入了该市人民政府的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曾多次与杨某协商征收补偿事宜,但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拒绝签订补偿协议。2019年7月19日,拆迁方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组织了大批人员对杨某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房屋被拆除后,杨某才得到通知,拆迁方称杨某的房屋第二层是违章建筑,于是依法予以拆除,因拆除后第一层房屋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经现场研判后,决定对第一层房屋也一并拆除。

  听到拆迁方这样的回复,杨某十分气愤。杨某认为即便自己的二楼是违建,拆迁方也不能一声不吭的就拆除。而且怎么早不拆晚不拆,偏偏在自己拒绝签拆迁协议之后突然来拆违建。拆迁方的这种做法明显就是为了拆整栋房屋,故意在拆违建的时候将合法的一楼弄成危房。于是满腔怒火的杨某,一纸诉状将拆迁方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拆迁方的拆除行为违法。

  强拆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否则就是违法!

  在庭审过程中,拆迁方表示拆除杨某房屋是拆二楼违建后,发现一层的房屋有很大的隐患,所以实施排危措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没有损害杨某合法权益。

  面对拆迁方这一荒谬的辩称,杨某的代理律师给予了回击:

  第一,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要求,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不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或者提到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单位能够依规申请法院及相关有权部门强制性拆除。

  本案中,拆迁方既没有书面通知催告,也没有公式程序,更没有申请法院拆除,而是自己组织了人员强拆,因此在拆违建这一行为上,拆迁方存在着严重的程序违法。

  

  第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征收部门不得实施暴力、逼迁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杨某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应当按照征收拆迁的正常程序,对杨某的房屋进行合法征收补偿。且杨某房屋并非危房,建筑结构、质量无任何问题。杨某房屋之所以变得面目全非,是由于拆迁方违法拆迁行为所导致的。因没有在补偿协议上签字,房屋就遭到破坏性拆除。之后却被认定为危房,反而遭到强制拆除,这无非在创造条件,借危房之名,行拆迁之实。

  最终,法院支持了杨某的诉求请求,确认拆迁方的拆除行为违法。

  即明律师提醒大家,拆迁方在强制性拆除违章建筑时,需有法可依、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被拆迁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进而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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