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事热评-已婚博士出轨他人并同居事件

2020/08/07 15:39:28 查看1194次 来源: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事实概况

  近日,某大学医学博士刘某被曝出以相亲为名出轨多名女性,其中有自己的患者。刘某还曾与其中一人同居,在此期间还偷拍同居女性私密照和视频,以此威胁要举报他的女性。

  受骗女性称,刘某在考取该大学医学博士之前在医院工作,经常有外出坐诊接私活的行为,曾全款在广东购置三套房产,与其收入严重不符。目前,刘某正在接受学院的调查。

  律师分析

  案件中的刘某已婚,但其隐瞒已婚状态以相亲为由多次出轨不同的女性且与他人非法同居,刘某对此可能涉嫌重婚罪,且属于婚姻关系过错方。

  在和其中一人同居时拍摄对方隐秘照片和视频,并威胁对方不让其举报自己,刘某对此有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

  刘某在工作期间外出坐诊接私活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其职业道德规范。

  刘某的收入与支出的不匹配,对此刘某可能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1.重婚罪的相关规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在第二种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是“明知”,否则不构成此罪。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件中刘某是已婚人士,其隐瞒婚姻状况以相亲为由出轨多名女性,且曾与其中一人同居。若刘某与其同居女性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给人一种两人夫妻的错觉时,刘某可能会涉嫌重婚罪。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婚姻过错方的相关规定

  法律对婚姻上的过错方的认定具体为以下四种内容:

  (1)对跟自己有婚姻关系的一方进行虐待的行为;

  (2)对婚姻的另一方展开攻击的,简称家暴;

  (3)处于婚姻关系还偷偷再婚的;

  (4)与他人处于婚姻关系还与其他没有婚姻关系的其他人同居的。

  对过错方的一切伤害行为,无过错方都可以提出离婚,申请法院的辅助,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的判据应根据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达到破裂的状态,若没有严重的破裂情况,法院会对双方进行一个调解,能和好就不离,调解不了的,再给判决书判其离婚。

  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对另一方造成的伤害,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作出赔偿,该赔偿分为物质赔偿与精神赔偿两种。

  物质赔偿是指在与对方处于婚姻关系中,将财产分配给第三者,而分配给第三者的财产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以这对对方的财产损失造成严重的影响。所以过错的那一方应对对方进行一定比例标准的赔偿就叫物质损失赔偿。

  而精神赔偿就是过错方的一种暴力行为,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危害威胁,也对对方的身心健康没有保障,那么就应该赔偿一切同等的精神赔偿。

  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出轨其他异性,并与其他异性同居。刘某显然是属于过错一方。

  若刘某妻子与其离婚的,作为过错一方,刘某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同时刘某妻子也可以要求刘某对其进行精神赔偿。

  若刘某在出轨过程中对其他异性赠予财产,因为在夫妻关系中,夫或妻一方对财产有共同的支配权,在没有进行分割财产也没有约定财产各自所有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是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刘某在处分财产的时候没有经过妻子的同意,该财产的处置属于无效,所以刘某的妻子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返还。

  刘某妻子也可以对第三者提出侵权赔偿。第三者的存在侵犯了刘某妻子的配偶权,虽然我国没有明确配偶权,但在法院的审判案例中,第三者的存在给未出轨一方造成精神损伤的,造成其离婚后果的,未出轨一方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

  3.侵害隐私权的相关规定

  《宪法》中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总则》中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隐私权属于人格权内容的一项。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

  刘某在与他人同居时,偷拍他人隐私照片视频,并以此威胁对方不可举报,刘某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若刘某将这些照片视频散播出去并从中牟利的话,刘某可能涉嫌传播淫秽作品牟利罪。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删除照片及视频底片,并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对刘某进行行政处罚。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该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若刘某工作的医院属于国有医院,其属于该医院的正式编制员工,则刘某的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刘某的支出与其收入不匹配时,应当对此做出说明,若刘某无法说明来源的,其可能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刘某是在履行职务时收受回扣所得或刘某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取财物的,那么刘某还可能涉嫌贪污罪、受贿罪。

  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若刘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或者刘某以医学专家的名义承诺帮助其他企业推广医疗器械而收受回扣的,刘某可能会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6.职业道德

  作为医生,应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接受患者红包、宴请,不向患者或家属借钱、借物。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案件中的刘某作为一名医护人员,是人们眼中的白衣天使,可是却与自己的女患者出轨,隐瞒婚姻状况与他人相亲,并与他人非法同居,严重违反医生职业道德。且如今刘某是一名在读医学博士,也实在是有损学者的形象,应当对刘某进行严厉的惩罚。

  律师建议

  感情是最珍贵的东西,但现实中很多人往往不珍惜,有些人同时与多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以此为荣,有些人在成名之后便忘记本心,飘然之余酿成大错。对此律师提出如下建议:

  1、尊重感情,尊重婚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夫妻间忠实义务,用心经营家庭,及时悬崖勒马。如果出现感情危机,建议冷静下来找朋友家人诉说,或者到居委会人民调解处请求调解,不要闪婚闪离。

  若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将夫妻间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关系处理清楚,合法解除婚姻关系后再开始新的感情生活。

  2、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工作人员,千万记得不要吃拿卡要。遇到行贿送礼的,及时上报组织请求处理,犯错后及时自首争取立功。

  3、遵守职业道德。从事任何职业的人都应该遵守相应的职业道德。自古以来,商店里挂的“童叟无欺”招牌,官老爷大堂上的“公正廉明”匾额,都可以说是一种职业道德的纲领性昭示。特别是从事特殊职业的人员,如:医生、律师、教师、法官等,更要严明律己,因为我们的一言一行将代表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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