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及解读

2020/08/08 17:45:18 查看1047次 来源:韩东升律师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及解读

  一、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19号)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法释[2017]6号)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8〕2号)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法律解读

  从法条内容来看,其中第1064条实质上属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4号)同(法释〔2018〕2号)》(以下简称《夫妻债务解释》)前三条的承接和重构,但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上并不存在区别。

  《夫妻债务解释》将《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确定的由夫妻一方承担不属于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更改为由债权人承担,但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第2款将共同债务等同于连带债务的观点并未被纠正,在《民法典》施行之后,很有可能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第2款将夫妻共同债务等同于连带债务。换句话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一旦被认定为连带债务,则债权人有权根据《民法典》第518条请求夫妻另一方或双方清偿全部债务,而不是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用个人财产清偿。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064条与第56条的协调问题。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根据第56条,在夫妻一方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情况下,并不以其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经营作为“个人”与“家庭”债务承担判断的标准。此时,究竟应当适用第56条还是第1064条,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是否需要与家庭财产相区分的问题,尚需进一步明确。

  由于第1064条承接了《夫妻债务解释》,在第1064条进行具体适用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解释》的观点,夫妻共同债务可分为以下几类且举证责任上存在差别:

  (一)基于共同意思和追认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也并不代表夫妻双方不具有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即使夫妻一方或双方举证证明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当然应成立共同债务,这点并不存在异义。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对于此种共同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其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债权人如能证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形成,则该债务可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与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无关系。

  鉴于前述分析,作为风险防范措施,在此建议:

  1.债权人如为了自身利益得到最好的保障,与夫妻一方签署相关债权凭证时,尽可能让夫妻双方共同签署。

  2.夫妻一方对外借款需要分阶段偿还的,另一方代为偿还部分欠款时需谨慎,以免被法院认定为另一方事后“追认”。

  3.夫妻已约定了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在接受另一方的赠与或金钱资助时需要谨慎。

  4.务必做好公司的合规经营:对于家族企业而言,尤其需要注意做好家企隔离,规范财务制度,设置隔离屏障,尽量避免使用个人账户从事公司资金的周转,避免代签相关文件等。夫妻双方担任股东时,对公司经营管理的事项尽量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通过并留存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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