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设备坏了导致病人没法治,要不要赔偿?

2020/08/09 19:55:51 查看2279次 来源:林楚伟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5月20日22时36分,原告朱某因“突发左侧肢体乏力1小时”入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急性脑梗塞,被告告知需急行经股动脉脑血管造影、动脉溶栓(支架取栓)术,原告家属签字同意。但原告在等待手术过程中,被告告知家属医院DSA手术设备出现故障,待维修设备后方可进行手术,患者需等待。但是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等待,手术设备仍未修好,无法进行手术,被告建议原告转院治疗。被告将原告送往某市人民医院。5月21日2时30分到达某市人民医院,但某市人民医院认为原告朱某已经错过了溶栓的最佳治疗时机,没有收治原告。原告自行赶往某军区总医院,5月21日2时50分入院急诊,初步诊断入院诊断为急性脑梗死。经过16天的治疗,朱某偏瘫症状未见好转,还出现、大小便失禁、意识障碍、生活不能自理的严重后果。后经多个医院康复治疗,均未有明显改善,遗留严重残疾。

  原告认为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其严重伤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行医疗事故鉴定后仍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朱某因“左侧肢体乏力1小时”入被告医院,诊断为急性脑梗塞,入院及时,在脑梗塞再灌注治疗时间窗,脑梗塞再灌注治疗首选静脉溶栓,次选介入手术,但被告医院选择介入手术方案,却因手术设备故障让其等待1个多小时,设备维修失败后又将其转至其他医院,使朱某失去了宝贵的4小时黄金治疗时间窗,最终导致其瘫痪,被告应当在无法行介入治疗的时候采取静脉溶栓的治疗方案,应当及时检修手术设备,使其出于完好待命状态,被告医院过错明显,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医方观点

  医院对手术设备常规进行定期检修,但不能完全避免其出现故障,设备出现故障后,被告积极进行维修,维修失败后迅速安排救护车对原告进行转院,但转院需要较长时间,此为原告错过脑梗塞再灌注治疗时间窗的主要原因,被告不逃避对原告的治疗负有次要过错,但伤残是原告自身疾病的必然结果,请求法院在鉴定意见次要责任的30%之内判决。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鉴定结论:被鉴定人朱某入被告某县人民医院诊断急性脑梗塞明确,尚在再灌注治疗时间窗内,再灌注治疗除介入治疗外,还有静脉溶栓等治疗方案,朱某并无溶栓禁忌症,被告医院在介入手术设备故障无法手术的时候未选择备选治疗方案存在过错,同时手术设备应当及时检修,使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综上,被告医院对朱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朱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为次要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范围。朱某损害评定为二级伤残。

  法院观点

  法院查明事实,患者朱某因“突发性左侧肢体乏力1小时”入住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医患关系成立。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患病就诊于被告某县人民医院,被告在不能进行手术的情况下未选择合理治疗方案,同时因被告医院的手术设备出现故障,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被告医院对朱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朱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考鉴定意见,结合原告因被告的诊疗行为遭受的痛苦及后期治疗过程,酌定被告医院对原告损失承担责任的比例为40%。

  判决结果

  2020年3月19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293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120元、护理费8344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17826元、辅助器具费3868元、残疾赔偿金201559元、精神抚慰金18000元、复印费90元、鉴定费26850元,合计390088元。

  笔者提醒

  1.医院设备故障属于不可抗力吗?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医患关系是合同关系的一种,适用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免责情形。从不可抗力的定义来看,医院设备故障导致手术不能进行显然不属于不可抗力。

  2.医院设备故障导致医疗损害属医疗过错吗?

  很多医务人员认为医疗设备故障并非属于诊疗行为过错,这不属于医务人员可以避免的风险意外。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医院保证医疗设备正常运作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至于其检修制度是否合规是其内部管理制度的实施,医院应当承担设备故障带来的损害责任,这也是消费服务场所普适性的法律规定。

  3.出现本案医疗损害的原因。

  本案的医疗过错是非常低级的,被告医院一根筋的要给患者行介入手术,笔者不理解被告医院当时未选择静脉溶栓的行为,该治疗方案也是急性脑梗塞首选的再灌注治疗方案。

  4.医院如何避免上述悲剧发生?

  本案中被告医院医务人员不负责的医疗行为应该是悲剧发生的原因,从利益出发一心想予患者行介入手术,设备故障维修失败后又不愿告诉患者及家属还可溶栓(担心患者及家属有意见:为何不早说?),匆忙将其转院到其他医院,导致错过治疗时间窗,造成患者严重伤残。将患者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是避免悲剧发生的核心,遵从医疗核心制度及医疗原则是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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