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股东法律救济的路径

2020/08/10 14:33:12 查看1207次 来源:杜勇律师

  所谓冒名股东,是指冒名者以虚拟人(如死人或者虚构者)的名义,或者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注册登记。

  冒名股东与其他类型股东区别

  冒名股东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股东,有别于普通股东、隐名股东、挂名股东、干股股东、空股股东,但与它们又存在相似之处,易引起混淆。

  冒名者实际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权利并承担风险。但被冒名者既无出资之意,也无经营之实,而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文件等却将其列明为股东。

  被冒名者没有出资设立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也无与公司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且根本不知情。这是冒名股东与隐名、挂名股东存在的重大区别,即被冒名者与冒名者之间根本没有合作或者借名之合意。

  被冒名者虽然在工商登记上登记为股东,但也不能被认定为股东。因为:

  一、如果被冒名者是根本不存在的人,势必将因股东的缺位而导致股东权利义务无人承受,,不利于维护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

  二、如果被冒名者是姓名被盗用之人,因其实际并未出资,也并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字,其在股东名册上的签字也是被他人冒签,不符合法律规定,当然不能认定为股东。

  冒名股东也不能认定为股东。冒名股东无非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冒名股东为公司股东,不但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将助长恶意冒名行为。对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冒名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遇冒名股东怎么处理

  目前对于冒名股东的处理,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均有一定程度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司进行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规定,并规定情节严重可以撤销公司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也作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类似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冒名股东应承担其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不能以被冒名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而直接请求被冒名者对公司承担出资补足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但上述规定并未明确提出被冒名者如何主动行使其权利、消除冒名股东的行为对其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对被冒名股东的具体法律救济途径。

  被冒名股东法律救济的路径

  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依法向有关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或予以补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进行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公司一事包含有多种法律关系,例如被冒名股东与登记机关具有行政法律关系、被冒名股东与冒名股东之间的侵权纠纷以及被冒名股东与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之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另外,部分案件还存在私刻印章、非法买卖身份证件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因此这些案件还存在刑事法律关系,加之股权代持、隐名股东等情形的存在,导致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当事人诉求多种多样,使得法院在查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都面临诸多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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