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婚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2020/08/10 16:27:30 查看1053次 来源:刘堂律师

  婚姻诈骗,俗称“婚骗”,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婚姻诈骗,往往是以择偶难的中青年或离异者为对象,以结婚为幌子,诈骗受害者钱财,然后以感情不和为由分手或寻机逃离,这种婚姻诈骗又称“放鸽子”,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

  案情概述

  2017年4月,胡某某伙同女青年王某某从某市窜至某村,并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之后,同年6月16日,胡某某让该村的媒婆高某某给王某某(另案处理)找婆家,通过高某某的介绍,王某某结识了该村的大龄青年李某某,李某某对王某某甚是满意,当即支付给胡某某现金19999元。

  女青年王某某当日便随李某某回家,二人开始筹备婚礼。6月19日,王某某提出要去市里选购结婚礼服,李某某便答应,二人前往市内购置新衣,在试衣服的期间,王某某乘机逃走。2017年12月8日,胡某某再次作案被抓获。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某与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婚姻诈骗罪。第一,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第二,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从骗取的财产的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四,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总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地区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但是由于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某些心怀不轨的不法分子看准部分农村存在不少大龄男青年,没有对象,以及成家心切的心理有机可乘,有利可图,操起了放鸽子的婚姻诈骗营生,祸害百姓的罪恶勾当。

  其实,利用婚姻诈骗旧社会就很盛行,比较流行的如放鸽子、仙人跳等等名目繁多,防不胜防的婚姻陷阱,就曾让那时候不知道有多少善良的人家,上当受骗,甚至倾家荡产。骗婚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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