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领域,受害人如何有效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

2020/08/11 17:00:10 查看1245次 来源:袁家亮律师

  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在弥补实际损害之外,根据法律规定,另行主张的赔偿责任。在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且均要求特别的构成要件。其责任性质既可作为违约责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也可作为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介于食品领域直接关乎人的健康,因此,在食品领域的特定侵权行为,不仅受其本身的特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制,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调整。小编今日就扒一扒这三部法律中可以调整食品侵权的相关法律,与君分享。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根据该条规定,受害人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1)生产、销售的产品有缺陷;(2)生产者、销售者主观上均为明知;(3)受害人因产品缺陷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但是该条只作了定性,没有定量,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还需由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自由裁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款,受害人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

  (1)一方是经营者,一方是消费者;

  (2)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3)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且符合欺诈构成要件。所谓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因认识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欺诈应当具有不正当小,比如,为了维护自己正当合法权益而实施的欺诈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在实践过程中,有职业打假人这类群体,他们经常知假买假,然后借此向商家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原则上,这种行为不构成欺诈,也无权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但是有例外,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食品药品领域,职业打假人仍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为标的额的三倍,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假一赔三,不足500赔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根据该款,受害人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如下:(1)一方是经营者,一方是消费者;(2)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3)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且符合欺诈构成要件。食品药品领域职业打假人例外;(4)经营者明知所销售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有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5)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满足上述要件,即可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赔偿数额则为所受损失两倍以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根据该条规定:受害人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要件有:(1)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有缺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食品因缺陷给消费者带来损害;(3)生产者为无过错责任,不管其是否知情;而销售者主观上要求明知。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为已支付价款的十倍。

  四、请求权竞合情形

  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请求权竞合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大陆法系规范出发型的诉讼传统。关于请求权竞合的理论有四,包括请求权法律竞合说、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请求权相互影响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等。我国司法实践中允许请求权的有限竞合,但是在向对方请求承担责任或者向法院起诉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行使。因此,当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实施了上述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鉴于上述三部法律均可以适用于食品安全领域的相关侵权行为,消费者可以基于各方面考虑,选择对自己最有好处的请求权行使方式,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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