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究竟是谁说了算?

2020/08/13 21:34:51 查看1033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看到这个标题,大家会觉得奇怪,为什么会是双方都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呢?肯定是劳动者想争取经济补偿的情形下,才会这么主动的,但是双方都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是按照先后顺序?还是按照理由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则成功案例:

  袁女士来自湖南省隆回县,于2019年7月1日入职东莞市一家纸业公司做包装工,双方有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有为她买了社保。虽然每天工作12个小时,但是每个月可以拿到6318元的平均工资,总比在家乡的低工资不知道强了多少倍了。

  如果不是发生工伤,她想,她可能要在厂里工作十年以上。但是一次工伤事故彻底改变了她的想法,让她的心拔凉拔凉的。2019的11月19日凌晨4时左右,她在公司用手拉机器上的手提袋把贴时,不慎被机器夹伤右手,当时出了一些血,她向主管汇报情况,主管说,你自己出去买些药止血吧,现在天还没有亮,伤也不重,简单处理一下就可以,主管让她自己一个去附近买药,说如果附近的卫生站还开门的话,可以去包扎一下。她让公司送去医院,但是公司说你这是小伤没什么大碍,自己简单处理一下就可以,公司不同意送去医院,这件事情,真的让她感觉得打工真的是没有尊严!

  由于有社保,认定工伤和鉴定伤残级别都顺利,评了十级伤残,并且在社保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441.20元,公司不配合去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领取手续。她在抖音上偶然找到了笔者,便打电话咨询,要求见面详谈。

  6月3日她在夜班下班后不休息,直接来到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找到笔者,在了解清楚她的具体情况后,得到一个对她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的重要信息,就是直到6月3号还没有发放4月份工资,4月份她才上3天班,工资扣完社保后,只有41元。她是住在公司宿舍的,我打了一份发《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给她,就是以公司拖欠41元工资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当我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交到她手里的时候,看到她脸上一脸的疑惑,拖欠41元也算拖欠工资,并且以这样拖欠41元的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得到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那就是6318元呢,在半信半疑中他委托了笔者代理案件。

  笔者叫她先将在公司里的行李拿出来外面租房,然后在6月5日寄一个快递给公司里表明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直接不上班。公司却在6月20日以她连续旷工为由,寄一个快递到她的家乡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至此,双方都通知了对方解除劳动关系,那么袁女士还会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公司认为:拖欠3天的工资41元,严重程度不足以达到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度,认为属于自动离职,不属于被迫离职。

  2020年7月22日,中堂仲裁庭下达终局裁决书:裁决公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6318.75元,加上各项工伤赔偿金共计:56809.97元。

  律师评析:公司拖欠41元的工资也是属于拖欠工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是6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而公司是6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明显是劳动者解除劳动有关系在前,故劳动者获得支持经济补偿金,是合法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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