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维权站|被司机撞伤可向其雇主求偿

2020/08/20 09:54:31 查看1057次 来源:宁夏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3月13日零时许,何某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金京公路17KM+500米处路段,与张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何某某受伤、2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何某某与张某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某在宁夏某医院住院治疗,后因经济原因选择回家保守治疗。为尽快拿到赔偿款进行后续治疗,何某某家属找到肇事司机张某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双方因赔偿金额难以达成一致。为了更好维护自身权益,何某某家属聘请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易索赔团队律师帮助维权。

  办案律师了解到,何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胫腓骨干骨折、股骨干骨折、髌骨骨折等伤情,申请伤残鉴定后,得出司法鉴定意见为何某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附一项10级。经过分析,办案律师总结案件主要难点在于赔偿责任主体的确认。肇事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的赔偿限额122000元,不够赔付何某某的损失。而肇事司机张某无赔偿能力,无法进行赔付。为使何某某的赔偿尽快得到落实,办案律师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肇事司机张某为胡某某所雇佣,当日驾车出行是工作所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之规定,雇主胡某某可以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案件难点解决后,办案律师多次前往保险公司与理赔人员协商,并通过电话与张某雇主胡某某沟通,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17万余元的赔偿款。

  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司机并非是唯一的赔偿责任承担主体。除保险公司及存在过错的车主外,还可以考虑肇事司机是否是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受伤,如果是职务行为造成他人受损,那么其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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