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失去两孩抚养权,还赔偿高额精神损失费!

2020/08/20 17:00:00 查看1008次 来源:陈海云律师

  01背景介绍

  冉先生与顾女士是高中同学,双方自由恋爱后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

  婚姻开始初期,夫妻双方感情深厚,相濡以沫。

  2018年春节,冉先生偶然在顾女士的手机聊天记录发现顾女士与郭性男子的亲密关系,便与顾女士摊牌。后因顾女士的认错,及其双方父母的劝解下,顾及两名子女尚年幼,最后选择维持家庭关系,但双方已有隔阂,自此冉先生选择分房睡。

  2019年春节,冉先生再次发现顾女士与另一名蔡姓男子存在婚外情行为,彻底无法忍受,决心离婚,并搬离住所至公司宿舍居住。

  离婚案件涉及离婚原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多方面专业问题,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陈海云律师团队接待冉先生的咨询,并出具承诺函,承诺对所有案件信息保密并承担法律后果。

  冉先生因此倾尽事实,本律师团队为其分析案件事实及法律后果,指导收集证据,并获得冉先生的信任与认可,最后接受冉先生的委托代理本案。

  02办案经过

  (一)案件难点

  1、虽然冉女士多次婚外情行为,但是否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离婚原因实践中仍存在争议,且由于离婚案件中证据的隐秘性,冉先生一方只能获取到顾女士与异性男子的微信记录、短信记录,且微信、短信备注均非实名,存在举证困难。

  2、双方育有一女一子,在双方摊牌后,两名子女均由顾女士及其父母照顾、教育,冉先生较难接触、照顾到。

  3、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冉先生的父母出资200万元予冉先生购置及装修房屋,房屋登记在冉先生与顾女士名下。

  (二)先礼后兵

  离婚案件最受波及的是子女的成长,冉先生及代理律师考虑两名子女尚年幼,在调解员与法官的组织下,多次作出让步希望促成调解,对子女的抚养权及探望权均做了充分的沟通,尽可能把对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

  然而,顾女士一再对事实的否认及不配合,致案件无法促成调解,案件进入正式庭审。

  在第一次庭审中,顾女士一再否认微信记录及短信记录,并表示不认识微信及短信发送对象。

  冉先生十分愤怒,本律师随即提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根据短信备注手机号码,申请调取顾女士与该号码在移动、联通的开户登记信息,明确手机号码户主的身份信息。随即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顾女士与两名男子自2017年起在厦门市的所有开房记录。经过开房记录的比对,结果让人震惊。

  案件进入第二次庭审,本律师整合证据,力证夫妻感情破裂,力争两个子女抚养权,并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失费10万元,同时对顾女士在庭审作出虚假陈述申请法院予以严惩!

  03案件结果

  1、顾女士因虚假陈述,被予以司法拘留!

  2、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两名子女均有冉先生抚养,并由顾女士支付冉先生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04法律分析

  离婚案件中离婚原因是首要关键,除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家暴、赌博、吸毒及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几种情形,法院在调解不成情况下会判决准予离婚,其他情形一般是劝和不劝分。

  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了兜底条款,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据兜底条款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并不多。当事人或代理人运用兜底条款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应着重在如何收集有力证据、如何故事化陈述案件事实、运用情感思维动摇法官心证。

  就本案而言,顾女士虽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多次存在婚外情行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对于开房记录达到多少次才构成同居,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本案不能完全适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请求准予离婚。

  有基于此,冉先生代理律师通过调查取证,依据兜底条款力证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动摇法官,并最后攻破对方心理妨碍,对方同意离婚。

  其次,子女抚养权归属也是离婚案件的核心,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原则上两周岁以内的,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的,以有利于子女一方;十周岁以上的,考虑子女意见。

  现《民法总则》已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修改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也倾向家事调查活动中子女抚养权问题需征询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对抚养事项及探望事项的意愿和态度。本案双方女儿在庭审时已年满八周岁,法官依法询问了小孩的意见,其表示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

  虽然孩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想跟随母亲生活,但是律师还是竭尽全力争取,提出以下观点:由于双方女儿尚未成年,且才就读小学,其身心发育还不够健全,社会阅历还不丰富,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还不完善,无法正确理解选择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对自己成长的影响,且基于顾女士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存在多次婚外情行为,对子女的成长教育存在严重不利影响,最后法官判决两名子女均由冉先生一方抚养,支持冉先生诉讼请求。

  综上,虽然法律对离婚原因、子女抚养等问题有相应的规定,但离婚案件的裁判结果对当事人的家庭生活、未来走向、子女的成长等问题都有较大影响,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结合社会常理、道德伦理对案件作出合理的结果,并非绝对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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