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劳动律师|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单位能否解除?

2020/08/23 10:50:35 查看1276次 来源:郭世斌律师

  一、关键词

  因病或非因工受伤、社会保险待遇纠纷

  二、裁判要旨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案情简介

  1986年11月,刘女士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为刘女士缴纳社会保险。

  2016年10月6日,刘女士身体不适,前往医院住院治疗,10月15日出院,10月18日,刘女士再次住院治疗。

  2017年1月12日,A公司以刘女士未办理请假手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刘女士申请劳动仲裁,A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刘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8346元,A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律师点评

  洛阳劳动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什么待遇?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因此,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期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如何处理?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医疗期满后,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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