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劳动律师|单位因解散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如何维权?

2020/08/23 15:24:27 查看959次 来源:郭世斌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5日,刘女士进入洛阳某百货公司从事收银员工作,月平均工资2500元左右,公司未与刘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刘女士缴纳社保。2017年1月6日,刘女士被主管领导通知因商场关停让刘女士回家休息并承诺多支付一月工资,作为用人单位因商场停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二、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因提前解散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如何维权?

  三、律师说法

  洛阳劳动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刘女士应提供工牌、工作服装、工资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解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百货公司支付三个半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要求公司补缴2013年10月5日至2017年1月5日的社会保险费。

  四、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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