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由诈骗罪改为非法经营罪,判处缓刑的成功案例

2020/08/24 15:47:37 查看20976次 来源:朱地路(刑事辩护)律师

  ■ 前言

  2020年8月14日,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朱地路律师收到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宣判的黄某非法经营罪刑事判决书,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黄某对同案“实行过限”行为不应该承担责任、黄某有自首情节、黄某认罪认罚且家庭困难的辩护意见,认定黄某非法经营数额在60余万的情况下,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公诉机关起诉书黄某在七人之中排在第六位,最后黄某获得七人同案犯之中唯一缓刑的结果,这和辩护律师积极谏言、高效辩护是分不开的。通过本案,本人认为深度影响公诉人、审判人员的思维,使其认同并采纳辩护意见,是每个辩护人在每个刑事案件中都应该努力做到的。

  


  ■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黄某等六人经预谋,未经证监会批准,共同出资在湖北省孝感市成立工作室,搭建封闭的证劵交易平台“复华证劵”非法经营证劵业务。被告人李某明知黄某等人非法经营证劵业务,仍然提供收款账户供黄某等使用收取经营款。2019年12月间,姚某、刘某、张某等人向该证劵交易平台充值共计人民币658000元用于证劵交易。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等人明知未经证监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仍然非法经营证劵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该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办案经过

  黄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其亲属委托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朱地路律师为其辩护。侦查阶段,辩护人多次会见黄某深入了解案情,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并递交书面法律意见和取保候审申请书。侦查机关起诉意见指控黄某涉案金额为60余万元,并定为涉嫌诈骗罪,如果定为诈骗罪该涉案金额刑期要在十年以上。辩护人在阅卷、会见、研究卷宗后,认为:1、黄某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恶意骗取客户投资款的行为,客户出金是自由的,平台对客户出金没有设置任何障碍,也没有任何隐瞒真相的行为,因此黄某等人不应该认定为诈骗罪,而应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2、黄某在平台的搭建、运行、操作过程中,负责的只是外围辅助性工作,作用较小,应该认定为从犯;3、黄某到徐州找委托收款的李某要回客户出资款,目的是发还投资人,过程中仅仅因形迹可以,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该认定为自首;4、李某侵吞客户投资款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已经超出黄某的共同故意和行为,属于实行过限行为,该行为应该由李某个人负责;5、黄某家庭困难,父亲犯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且是单亲家庭,黄某是其父亲唯一抚养人。通过提交法律意见、当庭发问、质证、发表辩护词等方式,并引用证据卷中大量被告人供述作为证据支撑,积极全面的向公诉人、审判人员反映对黄某从轻、有利情节,深度影响公诉人和审判人员,使其对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同并采纳。整个过程,辩护人指导家人收集各种证据,当庭提交、质证。辩护人不断和承办人员反复沟通,对黄某的犯意发起、犯罪参与、危害结果等有利方面积极谏言,并形成上万字的书面法律意见、不予批捕意见、取保候审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发问提纲、质证意见和辩护词,并在庭前和被告人就庭审情况进行详细沟通,提供指导。

  


  ■ 判决结果

  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3日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辩护人围绕黄某的自首、从犯等情节积极发问,理清事实,争取把有利一面展现出来。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并围绕黄某的犯意发起、参与犯罪的程度、认罪态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发表辩护词,加大辩护力度,多方位阐述观点,深入浅出说理,争取打动合议庭成员,并针对黄某的家庭现状建议对黄某适用缓刑。

  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提出的应减轻对黄某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20)苏0391刑初43号判决:判处王某等六人一年八个月到两年的实刑,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同案七人当中只有黄某释放,其家人来接,和辩护人说的最多的就是感激的话。这些话,也让我再次感受到作为刑辩律师的重任。全力以赴投入到辩护工作之中,吃透案情、找准突破口,认真对待每一次会见、阅卷,认真撰写每一份法律文书,深度影响承办人思维,才能达到理想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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