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老公去单位打老板,单位开除女员工合法吗

2020/08/27 17:00:32 查看1070次 来源: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基本事实:

  阿春于2017年5月8日进入某公司处从事电商运营工作。阿春、某公司签订有期限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阿春为签订本合同向某公司所作的任何陈述或提供的任何个人信息不真实或有明显误导的,应视为阿春存在欺诈。阿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某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的,某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双方还约定,阿春严重违反某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某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017年6月15日,阿春参加了某公司组织的对于员工守则的培训。某公司处的员工守则载明,伪造或隐瞒自己的简历或健康状况以不正当的方式进入公司的,以及对他人施以暴力威胁,妨碍其正当业务的,均属予以开除的情形。

  2017年11月13日,某公司向阿春寄送了辞退告知函,内载:“……鉴于:1.由于你工作能力无法胜任销售岗位且经常消极怠工,经公司多次指导工作但销售业绩仍急剧下滑,给公司正常运营及团队建设带来了极大负面影响;2.2017年11月13日,由于对上级领导的工作调休安排不满,你纠集他人前往公司,以暴力殴打方式袭击公司多名员工。此外,由于你教唆他人多次持凶攻击公司管理人员头部,致使本公司总经理脑部受到严重损伤,并导致公司正常运营受到严重影响……

  3. 你在入职时的简历与员工信息表中所承诺的内容有诸多不一致之处,涉嫌工作经历造假。此外,经多次催要,亦无法提供简历所述之各项证书……综上,公司决定自你前往公司殴打他人之日,即2017年11月13日,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2017年11月10日是你的最后工作日期,此后你不得进入公司办公区域……”。

  阿春于2017年11月15日收到该告知函。 2017年12月6日,阿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自2017年11月14日起恢复阿春、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该委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裁决书,对其请求未予支持。阿春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庭审中,就2017年11月13日打架一节,某公司陈述,阿春丈夫的寻衅滋事系由阿春引起,阿春在仲裁庭审时陈述其于当天收到老板的短信后,感觉不满,将消息转发给其丈夫。阿春的丈夫多次殴打老板,阿春并未阻拦。

  在公司员工控制了阿春的丈夫后,阿春还冲上前踹了老板。为此,某公司提供视频光盘以证明事发经过。

  该视频显示,一开始阿春坐着,阿春的丈夫拿着杯子在阿春附近走动,当有一男子进入办公区域后,阿春的丈夫随即用其手持的杯子砸了该男子头部。阿春及其他在场人员进行了劝架,冲突暂时中止。某公司处的一名员工报警。之后阿春的丈夫再次殴打了该男子。此后画面中不再出现阿春的丈夫及该男子影像,但可以显示阿春有多次脚踹他人的动作。对于该视频,阿春认可其真实性。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根据双方陈述,结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阿春在2017年11月13日确实有殴打他人的行为。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阿春的行为显属严重违纪,某公司据此解除与阿春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因阿春上述行为已达到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对于某公司在辞退告知函中列举的其余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一审法院不再赘述。综上,阿春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之请求,因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阿春上诉请求:改判某公司支付阿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某公司办公场所的视频录像,阿春在与公司老板发生矛盾后,将与老板的微信截图发给其丈夫,其丈夫到公司后,等老板一进公司即上前用手中的杯子砸老板头部,后被人劝阻分开,过了几分钟后,其丈夫又突然动手殴打老板,在公司其他员工上前制止阿春丈夫的过程中,阿春为帮其丈夫亦有脚踢他人的行为。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行为,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本案中,即使某公司存在阿春所述的因其怀孕想逼迫其离职的行为,阿春也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阿春与丈夫到公司直接与领导发生冲突,其丈夫率先动手殴打领导,阿春为帮其丈夫也有脚踢他人的行为,上述行为显然对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造成了重大损害,已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某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阿春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根据原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视频显示,阿春因与公司发生矛盾,事发当日与丈夫在公司等待与法定代表人高旻理论,待高旻一进公司,其丈夫即上前殴打高旻头部,被劝阻分开后又再次动手殴打高旻,在此过程中,阿春为帮其丈夫亦有参与动手和脚踢他人的行为。阿春主张上述事件因其怀孕某公司强行要求其停工调休、克扣工资故意制造矛盾引起,并提供了录音证据等证明该事实。

  但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劳动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权,阿春及其丈夫在公司办公场所直接与领导发生肢体冲突的行为显然严重违反了公司正常管理秩序和劳动纪律,原审据此认定某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并无不当。

  关于阿春对现场人员及办公场所提出的异议,原审中阿春均未提及,也不足以推翻原审的认定。 再审法院裁定:驳回阿春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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