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借款人是否享有民事诉权

2017/01/19 15:11:27 查看253次 来源:楼晓蕾律师

借款人因非法集资被刑事判决有罪,出借人对借款人能否根据借条再行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困惑很多出借人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从文义分析,该款看似赋予了出借人另行起诉犯罪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民事诉权,但实际上依照体系解释法,该规定只是从实体上解决了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争论的有关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对于出借款项,应当通过刑事程序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不能付诸民事诉讼。

   1、刑事未决前,不得受理基于同一事实而发动的民事案件。承袭201432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的精神,《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再次重申: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案件移送后,出借款项应当依法进行追缴或责令退赔。对于出借款项的处理,不仅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而且《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亦指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3、刑事判决后,出借款项只能追缴或退赔而不能民事维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上述《意见》将出借款项定性为违法所得,属赃款赃物,故借款人非法占有、处置出借人借款的情形已被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为避免出现刑事判决后发现被告人藏匿的财产而无据可执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31021日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即要求: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并再次强调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追缴或责令退赔出借款项应当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无须再行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

   4.经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亦不可再行民事诉讼。20141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第二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可见,对于出借款项,因已在刑事判决中确定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故任何时候,只要发现出借人有财产,人民法院即可恢复强制执行,无须另行通过民事途径维权,否则不但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造成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的冲突。至于200012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有关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之规定,已于2015119日被《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全面废止,原因即在于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修改。

   因此,对于出借人能否再行诉请非法集资犯罪的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是持否定态度的。如要起诉出借人只能起诉除借款人之外的对出借款项负有偿还义务,又未被刑事判决确定给付义务的责任主体,如其他担保人、共同借款人、继承人、借款人配偶等。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