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办理完毕了一起发生在外地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件。

2020/09/04 23:01:51 查看1299次 来源:宋永富律师

  从2018年8月18日毛某在浙江省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到今年8月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毛某与溧鹏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二审文书送达,一共两年零十天的时间。这期间,我作为代理律师共为此案件外出六次,一次去事故发生地浙江长兴取证,五次去上海崇明区进行劳动仲裁与诉讼。最终,为毛某争取到了27万余元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能有这个结果,中间存在多个关键点。

  第一,在律师建议下,在毛某家人的努力下,顺利、幸运地取得了劳动合同。在工伤事故发生后,首先当事人家属赶往事故发生地,也就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浙江省长兴县。在事故刚刚发生的数天内,溧鹏公司为了安抚受伤劳动者和不激化家属的情绪,百般体贴地照顾受伤害的工人和心理忐忑的家属。但是,我作为律师,在其家属咨询后,提出了坚决报警的建议。建议报警的原因是让公安介入,能客观记录事情发生的过程及原因,方便后续维权。在建议报警的同时,家属也担心溧鹏公司在报警后不积极救助受伤的毛某。对于这个问题,律师也无法直接予以应对,但是,在出现这种问题后,我建议家属不应表现出过分的担心,应更加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后续,家属选择了报警。报警后,公司出现了不积极的情况,但是,经过家属的努力,后续代理人到浙江帮助取证,顺利地拿到了用人单位补签的劳动合同。有了此项证据,大大方便了后续提出认定工伤工作,节省了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诉讼环节,也不用证明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况。

  第二,选择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

  本案事故发生在浙江长兴县,但是用人单位注册是在上海市崇明区。经过核算上海市和浙江省工伤八级伤残的赔偿数额,律师发现,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部分上海市比浙江省高出5万到7万元,故,在用人单位注册地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我选择了到上海市仲裁工伤保险待遇。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维护劳动者利益,倾斜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按照单位注册地即上海的标准裁判。但是,用人单位主要对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计算上述两项费用不服,起诉至崇明区人民法院,崇明法院却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没有约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即浙江省的标准计,否定了裁决结果。基于此,我代理毛某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劳动合同中对按照何种标准计算上述两项费用,其实是有约定的,只不过需要从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为出发点理解。约定按照本市标准缴纳养老保险,那么,也应当按照约定缴纳工伤保险,对本市的解释,应当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且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上海市社会保险条例》的规定。故,作为代理人,我们认为应当按照上海市的标准,也就是约定的地区标准计算。作为终审裁判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按照上海市的标准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是有约定的,上诉理由是合理的,纠正了一审的判决。

  最后,在当事人拿到二审判决书,亲眼看到二审法院改判了一审判决中关于一审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对代理人非常感谢。作为毛某的代理人,回想一次去浙江,五次去上海代理本案,也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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