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成功案例

2020/09/08 10:09:34 查看1251次 来源:朱地路(刑事辩护)律师

  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成功案例编辑: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朱地路律师

  ■前言

  2020年5月20日,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朱地路律师收到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宣判的石某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判决书,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石某收购的是家养猕猴,不属于野生动物,且主观上犯意较浅,分赃较少、获利较小,应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对石某处以缓刑。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开始,石某等三人在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等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经过

  石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其亲属委托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朱地路律师为其辩护。该案涉案猴子一只,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也是疫情期间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承办律师通过会见刘某,反复研阅卷宗,并提交法律意见,认为石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该认定为从犯。公诉人认为,石某在共同犯罪中,石某一直参与商量决策,不能认定为从犯。辩护人提出了该猴子是家养猴子,且石某没有虐待、娱乐等侮辱动物的行为,公诉机关采纳了律师这一辩护意见,与2020年4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判决结果

  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与2020年4月30日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辩护人围绕“猴子是家养、被告人没有虐待等行为”对石某及其他被告人进行发问,以理清事实、挖掘真相,并以卷宗材料中其他被告人供述为证据,为石某进行辩护。第二轮辩护,辩护人又从犯罪故意形成、从实际参与犯罪的程度、从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并罗列卷宗被告人供述有利证据10余条,进一步说明石某的次要、辅助作用,并提出刘某是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且分赃较少、全部退缴等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对石某处以缓刑。

  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提出的对石某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作出(2020)苏8601刑初5号判决:判处石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

  朱地路律师,曾在部队任连队政治指导员、营队政治教导员,有丰富的政治工作经历、部队基层管理经验和军队司法工作经历,有近20年的党龄,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擅长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及重大疑难民事诉讼,办案技巧独辟蹊径,法律维权经验丰富,擅长综合运用各种维权方式高效率处理纠纷,担任徐州市律师协会县域委员会委员、多个公司法律顾问,熟悉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资源整合及效益提升。朱地路律师是徐州市黄山派出所、杨庄派出所住所律师,经常性的为办案民警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是鼓楼区社区矫正中心特聘法制教员,经常性的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法律、心理服务,是徐州电视台彭城和事佬栏目组法律讲解员,为群众提供全方位、公益性的法制调解服务。朱地路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是徐州市“四个一”人才工程刑辩专业成员,致力于追求刑事辩护的有效性,是精细化辩护的实践者,有许多轻判、缓刑、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朱地路律师有着军队磨炼经历,塑造了特有的坚韧、忠诚、守信的品质,他的办案信条是:诚信守责、专业专注!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