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维权站|实习期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2020/09/08 10:55:47 查看1348次 来源:宁夏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7月13日,驾驶员孙某驾驶宁C号牌牵引车牵引蒙M号牌的挂车,沿1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贺兰交警认定,李某和大车驾驶员孙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发后,李某的哥哥找到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咨询解决办法。办案律师在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后发现,虽然孙某在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但保险公司以其和孙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实习期内驾驶挂车的,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为由,拒绝向李某家属进行赔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后,办案律师再次与保险公司协商先行赔付问题,最终,保险公司同意以交强险限额先向死者家属进行赔付。 随后,办案律师经过对比并与李某家属沟通协商,决定就商业险部分的赔偿款向贺兰县法院提起诉讼,力争让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进行赔偿。提起诉讼后,为保障成功执行,办案律师就孙某事发时驾驶车辆先向贺兰县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案件庭审时,保险公司代理人以保险公司和孙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为由,拒绝向死者李某家属进行赔偿。针对保险公司代理人提出的答辩意见,办案律师提出辩论意见:首先,保险公司提出拒赔的依据是保险合同,但合同具有相对性,保险合同仅能约束保险公司和孙某,不能对抗合同外的第三人即本案原告。其次,保险公司依据合同拒赔,但当庭没有出示有孙某签字确认的保险合同原件或正本,也没有出示证据证实保险公司在孙某购买保险时已向孙某就相关免赔事项尽到提示义务。最终,一审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依法进行赔偿。一审判决下发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原告顺利拿到37万余元赔偿款。

  律师点睛

  孙某持B2实习期驾驶证驾驶大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事故,致李某当场死亡。后保险公司以和孙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实习期内驾驶挂车的,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为由,拒绝向李某家属进行赔偿。但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对该格式条款向投保人尽了说明提示义务,则仍应承担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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