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网红隐私权的法律意见书

2020/09/08 14:43:23 查看1384次 来源:郭海燕律师

  法律意见书

  【案件情况】

  2020年8月22日,名为”xx”的作者在“xxxxx”公众号(账号主体:xxxxxx有限公司)上发布了一篇“柬埔寨财团夫人,500亿身家却跟晚晚学养马?”的原创文章,文章中对“xxxx”(抖音号:xxxxxxx)的个人信息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将“xxxx”(抖音号:xxxxxxx)不想被别人知晓的、没有经过本人同意发布的个人信息:财产状况、社会交往、夫妻状况、个人居室等信息公之于众,截至2020年8月23日下午4点多,阅读量达5.5万、点赞数253、再看643。

  【法律分析】

  隐私是不愿让他人知道自己的个人生活的秘密,中国公民依法享有不愿公开或不愿让他人(一定范围之外的人)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秘密的权利。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赋予权利人对私人生活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包括防御他人窃取个人隐私与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范围的决定权。简单来说就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及私人领域受法律保护,这些不想被别人知晓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体缺陷、健康状况、三围信息、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社会交往、夫妻性生活、婚外恋、个人日记、居室等信息。

  隐私权有四项权利:第一是隐私隐瞒权,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第二是隐私利用权,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第三是隐私支配权,权利主体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第四是隐私维护权,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受侵犯的权利,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在本案件中,“xxxxx”公众号(账号主体:xxxxxx有限公司)的行为方式属于人肉搜索,侵犯了被搜索人的隐私权。“xxxxx”公众号通过针对性的检索、追踪搜索、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泄露被搜索人“xxxx”(抖音号:xxxxxxx)的财产状况、家庭生活、工作信息等并公诸于众,达到引起网络关注效果,截至2020年8月23日下午4点多,阅读量达5.5万、点赞数253、再看643。“xxxx”(抖音号:xxxxxxx)在抖音平台分享自己的生活,对于自己的个人生活状况其有着个人隐私支配权,其享有对自己的隐私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的权利。虽然“xxxx”(抖音号:xxxxxxx)发布的视频存在夸大的行为,但是公民的人格尊严是不受侵犯的,xxxx”(抖音号:xxxxxxx)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及私人领域也是受法律所保护,“xxxxx”公众号未经其同意或授权而披露、传述、散布、窃取其个人的隐秘事项:不想被别人知晓的个人信息,财产状况、社会交往、夫妻状况、个人居室等信息,白富美妖姐”公众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xxxx”(抖音号:xxxxxxx)的个人隐私权。

  如果”xxxxx”公众号的行为使得被搜索人遭到某些激进网友采取不正当或者违法方式骚扰、辱骂甚至恶意攻击,这不仅侵害了被搜索人的隐私权,还会给被搜索人名誉权带来损害,也给被搜索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行为人在未被授权的情况下,“人肉搜索”他人身份、照片等个人信息并散布的,如果情节严重将面临治安处罚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

  【法律意见】

  公民的个人信息遭到他人侵害,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具体操作如下:

  一、保留侵权证据

  由于网络内容可以随时删除,因此固定证据成为维权的第一步。可以采用截图、录像等方式保留完整原始的证据。证据包括:网站侵权页面;侵权者曝光信息的页面,如朋友圈、微博、公众号推文等;侵权者的联系方式等。

  二、通知侵权网站、侵权主体停止侵权

  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停止侵权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通知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三、提出诉讼

  如果协商不成,私下沟通不成功,可以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人民法院;被侵权人住所地的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停止侵害、删除信息、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被告可以选择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

  【法律依据】

  《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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