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

2020/09/08 17:44:54 查看4115次 来源:张贝律师

  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甲方委托乙方律师担任 程序的代理人。经双方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作为甲方上述纠纷诉讼程序的代理人。

  二、甲方授予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陈述案情,收集提交证据,进行辩论,代为签收法律文书,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作出和解承诺,提出反诉、上诉。(具体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三、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对甲方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坚持显然违法的要求时,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代理律师及时办理相关事务,如属特殊原因,乙方指派律师无法继续履行职务时,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师继续代理以及时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认代理费为:

  人民币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此款不含法院、仲裁等机关收取的费用)

  六、甲方应提供乙方代理律师办案的工作条件,代理律师因异地办案所发生的调查费、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及伙食补助等由甲方另行支付。

  七、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由合同约定签订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程序终结(含判决、裁定、裁决、调解、和解、撤回起诉或撤回申请)时止。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章时生效。

  甲方确认:①自本合同签订后,甲方自行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或撤回诉讼、仲裁、进行非诉讼活动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自行或乙方通过非诉讼活动,使甲方诉求得到实现或者变通实现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③本合同有关法律术语以及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并予以逐项说明。

  甲方: (签字或盖章) 乙方: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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