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使用人与登记人不一致的,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2020/09/09 11:20:42 查看1825次 来源:邓情锋律师

  机动车使用人与登记人不一致的,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人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人存在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2、转让机动车未办理登记导致使用人与登记人不一致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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