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办案思路

2020/09/09 15:13:14 查看1181次 来源:曹德兵律师

  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故意伤害 犯罪情节轻微 不起诉

  代理律师:曹德兵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7日下午14时许,袁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和牟素琴发生纠纷,后袁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潘思字和潘丽珠(另案处理)等在资中县龙结镇桥东街曹某某烟酒店对面自的公路边上,对牟某某实施殴打,致使牟某某肋骨多处骨折。2018年4月18日,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牟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诉讼过程

  本案由资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6日向资中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资中县检察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公安机关、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2018年7月16日,检察院采纳了曹德兵律师的意见,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夏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系投案自首,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家长积极配合监管工作,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律师评析: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1)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生活中,经常会有许多人基于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最终导致一方或双手受伤,一旦有一方去向公安机关控告,另一方可能面临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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