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开会去了,病人等不到手术就死了

2020/09/10 11:27:06 查看1121次 来源:林楚伟律师

  案情介绍

  患者梁某因“突发胸部剧烈疼痛1天”于2017年11月7日到被告某总医院急诊就诊,诊断为:胸痛查因:主动脉夹层?但被告未为梁某进一步诊治,以梁某当时病情状况不适宜手术为由让其回家。梁某回家胸痛持续加重,于第二天即11月8日再次到被告医院就诊,并要求立即入院治疗,但被告医院医生仍以暂不能手术为由拒绝为梁某办理入院手续。2017年11月9日,患者梁某第三次来到被告医院,被告医院将患者收入院。由于梁某病情持续恶化,疼痛难忍,家属多次要求被告立即安排手术,被告医生告知家属因心外科姜辉主任医师外出参加会议,无法进行手术,需等该医生回院才能手术,在等待手术期间一直给予患者保守治疗。2017年11月11日,患者主动脉夹层破裂导致死亡。

  原告(梁某家属)认为被告某总医院存在过错,导致梁某死亡严重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患者梁某自2017年11月7日初次到被告处就诊时,就已经于外院明确诊断为主动脉夹层,该疾病病情进展极快,随时有生命危险,必须尽早手术治疗,但被告医院却因姜辉主任不在未及时予以手术治疗,也未进行任何有效对症治疗,延误了患者的有效救治时机,导致患者死亡,被告医院在对梁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对患者梁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医方观点

  被告辩称:患者梁某于2017年11月6日突发剧烈胸痛在某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为主动脉夹层,患者和家属未在该院继续治疗,于2017年11月7日下午来我院急诊就医,因患者入院前口服阿司匹林300mg,影响凝血功能,手术风险大,死亡率高,经过多次沟通,家属同意我在科ICU住院治疗,待抗凝药物代谢后于11月13日进行手术治疗。但于11月11日晨6点,患者突发意识障碍,终因抢救无效患者于11月11日晨8时临床死亡,考虑为主动脉夹层破裂所致。根据国内外相关文献和报道以及我科长期以来的临床经验,主动脉夹层属于极度恶性疾病,手术条件要求高,国内外手术死亡率高达10—25%,患者术前服用抗血小板药物,如立即进行手术治疗,可导致患者术后死亡率增加,因此需等待药物代谢后再行手术。患者家属在患者进行抢救过程中提出立即手术的要求,但患者当时生命体征不平稳,是手术治疗的禁忌,不能进行手术,并不是因为姜辉主任在外参加会议而无法进行手术。患者之前并无明确的心包填塞,循环、呼吸不稳定等急诊手术的指征,对于患者突发夹层破裂而导致死亡,医院无法预测,对此医院已经详细向患者家属交代清楚并征得了家属同意,进行了相关的签字。院方是本着对患者负责,认真评估手术的风险后做出的决定,并未无故拖延手术时间。患者病情变化时,我院在科值班和负责的医护人员全力抢劫历时83分钟,力争为患者的生命提供希望,但无奈患者各项生命体征无法恢复,临床死亡。院方对此也感到十分的遗憾。综上,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患者的死亡是自身疾病所导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某司法鉴定中心受法院委托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患方家属虽然在病危通知书、知情通知书及患者病情告知书上签字,但上述知情同意书均未记载医方充分向患方告知服用阿司匹林等药物可能引起给手术带来的风险的内容;医方也没有充分向患方告知如果立即手术可能引起的风险与不及时手术在等待期间可能出现诸多风险的利弊比较存在过错。在患方入住重症监护室期间,医方没有尽到谨慎并高度注意的义务存在过错;由于医方的过错使患方失去了有可能会改变2017年11月11日死亡后果的机会;但考虑到患方自身疾病及目前医疗水平的实际情况,医方应该对患方于2017年11月11日死亡的后果负同等的责任,建议因果力为50%。

  法院观点

  法院查明事实,患者梁某因“突发剧烈胸痛1天”入住被告某总医院,医患关系成立。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医方在立即手术和择期手术的风险比较方面存在告知不到位、在ICU住院期间没有尽到谨慎并高度注意的义务的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考虑到患方自身疾病及目前医疗水平的实际情况,医方应该对患方于2017年11月11日死亡的后果负同等的责任,应认定由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法院判决,被告某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8132.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死亡赔偿金328760元;丧葬费14273.5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387266.48元。

  笔者提醒

  1.主动脉夹层等待择期手术的理由是什么?

  本案中医院在审理过程中辩护的理由是服用了阿司匹林300mg,所以才需要择期手术,但根据患者及鉴定机构的意见,医院的辩护理由应当是借口,患方不会无中生有指出医院因姜辉主任在外参加会议无法进行手术而延期,而且医院也没有否认姜辉主任在外参加会议无法参加手术的事实。另外服用阿司匹林300mg需要等待一周才能行外科手术吗?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根据指南,长期规律服用阿司匹林时需要停药等待一周后手术,是因为血小板环氧化酶的活性受到抑制,而一次性服用阿司匹林并不会抑制机体中的血小板环氧化酶的活性,无需等待其活性恢复才手术,根据阿司匹林半衰期20分钟,根本无需等待即可立即手术。

  2.承担50%的过错责任冤不冤?

  如果单纯因为手术时机选择不当、主动脉夹层破裂死亡,由医院承担50%的过错责任,我认为有冤枉的成分,但如果手术时机选择不当是因为主任外出开会不能手术导致的,这个责任比例一点也不冤,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当医院治疗条件有限时,医院应当积极告知患者并建议其转至有条件的医院治疗。本案中,医院因主要技术骨干外出不能手术,应当建议患者转至其他医院,而不是让患者冒着死亡的风险等待。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纠纷发生?

  本案中医院还是因为没有将患者的生命健康放在首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如果医院以负责任的态度诊治患者,积极建议其转院或者引进专家为患者尽早手术(根据患者进行性胸痛的表现,应当尽早手术),可能避免悲剧发生,而不是简单认为家属已签知情同意书就可以豁免医疗责任。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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