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后可反悔吗?

2020/09/10 12:36:20 查看1396次 来源:段彪永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3日,张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综合楼项目工地上班期间,不慎摔落致左脚骨折。2017年11月4日,张某与某建筑公司达成《工伤赔偿协议书》,其中约定:“1、除门诊医疗费外,某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各类赔偿金18000元(包括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2、此事为一次性处理,张某自收到赔偿金后不得再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要求”。同日,张某收到某建筑公司赔偿金18000元,并出具收条。

  随后,张某被认定为工伤,张某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九级。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1、撤销《工伤赔偿协议书》;2、解除张某与某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3、某建筑公司向张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8万余元。裁决后,某建筑公司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工伤赔偿协议书》有效,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赔偿协议书》订立时,张某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其对自身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及依法可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等并不充分了解。现张某被鉴定为伤残九级,其依法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与《工伤赔偿协议书》数额相差太大,对张某明显不公。另外,《工伤赔偿协议书》虽具有一般合同的属性,但本案涉及的是劳动者的生存权益,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张某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构成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法院遂驳回了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员工发生工伤时,正常的维权流程耗时过长,员工可能选择与企业达成协议,一次性了结工伤事故纠纷。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必然涉及对赔偿金额的讨价还价,这样的协议效力如何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一般都难以证明,因此,协议被撤销的关键评判标准为是否是显失公平。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显失公平构成要件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不属于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原因导致的显失公平。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得到的赔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70%的,一般会被认定为显示公平。

  另外,劳动者要求撤销工伤赔偿协议,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或自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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